簡嘉芸 v. 維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張君雅小妹妹』的相關問題
1.(1)何謂『藝名』?
(2)『張君雅』(藝名)與『簡嘉芸』是否具『辨識上之同一性』?
(3)維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力公司)使用『張君雅小妹妹』文字做為商標是
否,是否有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5款之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得註冊:一五、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
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如何判斷該藝名達到『著名』之程度?
(試比較外國法例)
2.(1)何謂『肖像權』?
(2)①依案例事實,維力公司邀請簡嘉芸作代言活動,是否會造成簡嘉芸出席活動時
有默式承諾維力公司使用其肖像權?
②維力公司邀請簡嘉芸作代言活動,是否造成一般社會大眾認為張君雅小妹妹為
簡嘉芸的化身?
(3)維力公司以『張君雅小妹妹』之圖案及其商品化,是否侵害簡嘉芸之肖像權?
3.先有人(簡嘉芸)再有圖(張君雅小妹妹卡通圖案)?或是先有圖再有人?有
何不同?
4.是否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P.S. 以上的問題是從由當事人間之請求與衝突面進行討論,並著重『勞務』的概念。
各位,這是今天下午由駿宏、馨曄、亞璇、靜怡、韻縝及我所整理出的關於張君雅小妹妹
的案子,鄭教授『指示』要注意的相關問題,各位看一下,如有不足或要補充的,請盡量
補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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