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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ngciwei (wood810)》之銘言: : 簡嘉芸 v. 維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關於『張君雅小妹妹』的相關問題 : 1.(1)何謂『藝名』? : (2)『張君雅』(藝名)與『簡嘉芸』是否具『辨識上之同一性』? : (3)維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力公司)使用『張君雅小妹妹』文字做為商標是 : 否,是否有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5款之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 得註冊:一五、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 : 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如何判斷該藝名達到『著名』之程度? : (試比較外國法例) : 2.(1)何謂『肖像權』? : (2)①依案例事實,維力公司邀請簡嘉芸作代言活動,是否會造成簡嘉芸出席活動時 : 有默式承諾維力公司使用其肖像權? : ②維力公司邀請簡嘉芸作代言活動,是否造成一般社會大眾認為張君雅小妹妹為 : 簡嘉芸的化身? : (3)維力公司以『張君雅小妹妹』之圖案及其商品化,是否侵害簡嘉芸之肖像權? : 3.先有人(簡嘉芸)再有圖(張君雅小妹妹卡通圖案)?或是先有圖再有人?有 : 何不同? : 4.是否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 P.S. 以上的問題是從由當事人間之請求與衝突面進行討論,並著重『勞務』的概念。 : 各位,這是今天下午由駿宏、馨曄、亞璇、靜怡、韻縝及我所整理出的關於張君雅小妹妹 : 的案子,鄭教授『指示』要注意的相關問題,各位看一下,如有不足或要補充的,請盡量 : 補上喔~ a.還有希望我們搞清楚時間序列以及不同時間序列會否導致結論的不同 (廣告、綜藝節目、新聞媒體、立體公仔發售、點心麵發售...) b.簡小妹妹若以廣告公司所塑造的造型上節目,維力公司有無可主張之處? 不知道這些算不算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34.252
tangciwei :a的部分在問題三中討論,b的部分,我會納入,謝謝~ 10/09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