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ubo (♡)
標題[轉錄]Re: [法律] 黄維幸 消滅貪腐不是觀念遊戲
時間Thu Oct 9 02:43:20 2008
作者 seekforever (sandcastle) 看板 selfishness
標題 Re: [法律] 黄維幸 消滅貪腐不是觀念遊戲
時間 Thu Oct 9 01:55:5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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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匆匆看了一遍
以下幾點小回應:
1.他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本身是一種類似不在場證明的舉證責任轉換,而不涉及無罪
推定原則的問題,這點說理上實在不是很通。舉例來說,假設今天檢察官起訴一個
人犯了殺人罪,提出了諸如目擊證人或是一些間接證據之類的證據,他要推論的事
情是"這個人確實殺了人",而殺人這件事是刑法上道道地地的犯罪。那麼在財產來
源不明罪的情形是如何呢?以他文中的例子來說,某某立委拿出了某官員在任職中
財產有多於他薪資大量增加的情形,所以此時這位官員因為他所謂的"舉證責任轉換"
必須提出"合理"說明,否則會被判有罪,但姑且先不管何謂"合理"說明(像吳淑珍
說是炒股賺的,律師收入,嫁妝。。。。)這樣的說明到底如何判斷合理與否,一個
根本的問題是,"財產有多於薪資的大量增加"這件事本身是合於刑法法益保護目的的
一種應被規範的侵害嗎?如果不是的話,那麼這個罪的構成要件本身實質上就是一個
違反了針對財產犯罪或公務員犯罪罪章之罪的無罪推定。
2.不過其實無罪推定這個東西本來就只是一個口號,不是說它不應該被落實,而是一方面
基於刑法的回應社會需求機能,雖然財產來源不明本身未必能夠具備侵害法益的性質,
但就如同很多莫名其妙存在於刑法裡的罪一樣,如果它真的存在也不會太讓人無法接受
其次就是所謂無罪推定其實從來就不可能存在在司法人員的心裡,不可能的程度大概就
像要毫無合理懷疑才會對被告下有罪判決一樣。我同意法律不是什麽確定的固定原則,
更不是不證自明的形式邏輯大前提,但好歹說理上也得更精緻一點吧。
3.最後他文末提到先進民主國家如何如何,美國的公務人員如何清廉。。。。我想大概是
因為美國的政治家從來不需要靠著台下收錢來建立與企業界的關係吧,看一下兩黨候選
人競選經費裡到底有多少來自於企業獻金?多少官員卸任後到企業界去任職?我是不知
道這樣是有先進到哪裡去?
4.補一點,不是不找你打球,是我除了補習跟聽錄音檔還有唸書之外,偶爾還要去學校上
一些課,所以剩下來的時間除了睡覺之外大概就是宅在家看季後賽了。。。。不然要是
今年又沒考上研究所。。。。悲慘的下場讓我不敢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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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ubo:其實我也沒時間打,叫一下而已XD推 10/09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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