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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 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 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 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 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 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29.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