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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違憲?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進口貨物如有溢裝,或實到貨物與原 申報不符,或夾雜其他物品進口情事,除係出於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裝錯 運,經舉證證明,並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准予併案處理,免予議處外,應依海關緝私條 例有關規定論處。」限定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之互相誤裝錯運,其進口人始得併案 處理免予議處,至於不同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之互相誤裝錯運,其進口人應依海關緝私 條例有關規定論處,尚未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12.115
kilid:別太晚休息囉^^ 10/25 01:57
alexlin720:樓上的大神,就算是神,也要休息喔~ 10/25 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