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lid (月光森林)
看板SHU_LawGrad
標題[國考] 98年高考刑法(法制、法律政風)第二題
時間Fri Jul 17 14:59:18 2009
二、甲是負責消防安全檢查的公務員,對於友人所經營的KTV,明知消防設備不完備,
不符合法規,仍予以通融。某日,KTV員工準備餐點,不慎失火,由於消防設備
不合格,無法即時撲滅火勢,致釀多條人命。問甲成立何罪?(25分)
以下是不負責任回答,有錯或不周之處還請各位大大提出
以下先寫出我的答案,但是這幾天我看到黃榮堅老師論文集裡有一篇
關於衛爾康事件文章,他的看法(在因果關係部分)跟我相反(糟糕 我錯了嗎XD)
而且他的焦點放在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而我是寫第131條圖利罪 0rz
第一段我是先寫甲通融不符法規的消防設備,致日後火警多條人命死亡,這之中
有因果關係,但是卻不具相當性,甲對於死亡結果不負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責。
第二段則寫,雖甲對死亡結果不負殺人罪責,但是甲必須對違反職務部分負責。
這裡我是寫刑法第131條圖利罪:「公務員就其主管之職責,明知違反法令,
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因而違背職務者,構成圖利罪blahblah~~。」
原本我覺得寫得還可以,不過黃老師文章上認為甲之行為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
只需要用條件理論即可,有沒有相當性並不重要,而且他認為甲對於死亡結果
可以預見,這樣即可達到未必故意的程度(我不確定甲是否就這樣成立殺人罪)
後來他又討論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我覺得是比圖利罪更適當一點
看來這題不太妙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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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lid--會心酸的痛
想念是會呼吸的痛~~ 報告是會心酸的痛~~
它活在我身上所有角落~~ 它痛在我身上所有角落~~
哼你愛的歌會痛 寫前言部分會痛
看你的信會痛 內文部分會痛
連沉默也痛~~ 連結論都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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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cha:這題真的不太妙 = = 07/17 16:39
推 thubo:張麗卿,廢弛職務致釀災害的客觀歸責,東海法學研究,第9期 07/17 23:55
→ kilid:感謝^^ 07/18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