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ha ()
看板SHU_LawGrad
標題[課業] 期後背書
時間Wed Aug 25 04:24:39 2010
1.期後?
a.實務--匯.本-->到期日後(or見票即付)
支-->提示付款後或付款期限經過後
b.學說(梁)--付款提示期間經過後
c.學說(李)及少數實務--匯.本-->到期日後
支-->票載發票日後
*用實際背書日判斷而不是票載背書日
**沒有記載背書日--推定期前
有記載背書日--可舉證推翻
2.背書?
學說(李)--背書及交付都算(都是票據流通期間外的轉讓)
3.效果?
a.權利移轉效力--O,但是注意不受抗辯切斷保護.
(a發票b期後背書c執票,a對抗b的事由可以對抗c)
b.權利證明效力--O
c.權利擔保效力--X,背書人不用負責,因為非票據法保護的流通期限內所為之背書.
(a期後背書,不用負背書人責任)
我就覺得好像哪邊怪怪的
原來是第一點實務學說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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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75.188
→ lv886:李欽賢老師對於支票期後之解釋理由為:遠期支票之發票日形同 08/25 23:49
→ lv886:到期日. 08/25 23:52
→ lv886:月旦法學教室第3期有李老師對於期後背書其他論述. 08/25 23:55
推 Eric33349:可以請蘇大師解釋一下PO這篇要幹嘛嗎.......哈 08/29 19:33
→ scha:那是我在研究室問的題目 po個解答讓大家參考一下囉 08/29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