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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後? a.實務--匯.本-->到期日後(or見票即付) 支-->提示付款後或付款期限經過後 b.學說(梁)--付款提示期間經過後 c.學說(李)及少數實務--匯.本-->到期日後 支-->票載發票日後 *用實際背書日判斷而不是票載背書日 **沒有記載背書日--推定期前 有記載背書日--可舉證推翻 2.背書? 學說(李)--背書及交付都算(都是票據流通期間外的轉讓) 3.效果? a.權利移轉效力--O,但是注意不受抗辯切斷保護. (a發票b期後背書c執票,a對抗b的事由可以對抗c) b.權利證明效力--O c.權利擔保效力--X,背書人不用負責,因為非票據法保護的流通期限內所為之背書. (a期後背書,不用負背書人責任) 我就覺得好像哪邊怪怪的 原來是第一點實務學說的爭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75.188
lv886:李欽賢老師對於支票期後之解釋理由為:遠期支票之發票日形同 08/25 23:49
lv886:到期日. 08/25 23:52
lv886:月旦法學教室第3期有李老師對於期後背書其他論述. 08/25 23:55
Eric33349:可以請蘇大師解釋一下PO這篇要幹嘛嗎.......哈 08/29 19:33
scha:那是我在研究室問的題目 po個解答讓大家參考一下囉 08/29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