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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權不是毫無意義的憲法程序 2011-04-28 中國時報A16版 【王健壯(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美國大牌學者中,很少有人像德沃金(Ronald Dworkin)一樣寫過那麼多篇文章,專門討 論大法官被提名人在接受國會聽證審查時的表現。 德沃金如此關心國會同意權行使,理由很簡單:最高法院擁有難以制衡的權力,每項判決 又與人民基本權利息息相關,但大法官卻並非民選產生,唯有透過國會行使同意權的憲法 程序,才能讓選民藉代議政治而參與大法官的選任,因此參議員代替選民,逼迫大法官提 名人坦白公開他們的憲法哲學,這是他們應負的民主義務。 但讓德沃金遺憾的是,在這個無可取代的憲法程序中,參議員與大法官被提名人都未盡到 他們應盡的憲法義務,被提名人祇會一再重覆空洞模糊的陳詞濫調,參議員也難以突破被 提名人防守性的迴避策略,以至於即使到聽證結束投票後,身負代議責任的參議員對被提 名人的憲法哲學,仍然像公眾一樣的無知。 大法官被提名人採取的迴避策略,被美國法界戲稱為「司法第五修正案」,亦即被提名人 在接受聽證審查時,可像犯罪嫌疑人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一樣,不必被迫自證己罪,避免 因言詞陳述不當而賈禍,影響到同意權的結果。 在這種迴避策略下,任何大法官被提名人與參議員的互動模式幾乎都是一樣:當被問到個 人政治傾向是否會影響日後判決時,答案一律是:所有判決都受法律指引,除法律外,絕 不受個人政治觀點或偏好影響;被問到對墮胎、同性戀或總統權力等特定問題的看法時, 答案也不外是:現在公開他們將來可能會審理案件的觀點,不但有違司法倫理,對未來的 訴訟者也不公平;被問到是否尊重過去判決時,標準答案是:會遵循先例原則,除非先例 已被證明「不具實踐性」。 但德沃金的疑問是:憲法是用抽象的道德語言所寫成,大法官被提名人如果不能對過去的 判決或假設性的案件具體表態,凡事都以依法判決來迴避,民眾要如何得知被提名人的憲 法哲學與民主理念?更無從判斷他們進入最高法院後,可能會如何改變這個攸關人民基本 權利甚巨的權力機關。 德沃金雖是個自由派學者,但他對近三十年不同政黨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在聽證審查 程序中的表現,卻不分黨派都給予負面評價,對國會的表現,他的批評更為嚴厲:「參議 院沒有權力拿國家的憲法及其未來進行賭博」,「假如參議院的職責僅僅是確定被提名人 會忠於法治判決,同意權這個憲法程序將不具有任何意義」。 美國參議院對大法官的同意權審查,採取個案聽證制度,司法委員會的委員也多數都是專 業的資深委員,而且聽證程序短則一周長達半月,絕非一、二次會議即告結束,再加上被 提名人任何陳年舊事,即使是大學畢業後寫的求職信,參議院也都有資料掌握,按理說, 同意權行使的制度與程序應已十分嚴謹完備,但德沃金的評價卻仍然是「無意義的憲法程 序」。 為了讓同意權的憲法程序有意義,德沃金的建議是:參院多數黨與少數黨,應該分別選任 嫻熟憲法的學者擔任特別法律顧問,負責聽證的深度詰問責任,促使大法官被提名人必須 對憲法哲學作專業表態;他認為唯有如此改變,才能讓國會同意權程序成為公眾關心並參 與憲政法治的管道。 台灣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權的歷史甚短,程序與制度也不夠完備,且全院委員會的審查 方式,通常也都以黨派政治傾向審查為主,對個人品德審查則是極盡嘲諷羞辱之能事,更 很少針對被提名人的憲法哲學(如果他們有的話)進行詰問審查,這樣的審查程序結果當 然就是:被提名人不論獲得同意與否,立委在投票時對他們的憲法哲學仍然一無所知。 馬英九提名的四位大法官人選,在進入立法院同意權行使程序後,可以預見將備受政治煎 熬,但在政治煎熬被提名人之外,立法委員還能做些什麼?如果不能,這樣的代議程序又 有何意義? 來源: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1042800498.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