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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晚上的記者會,阿剛真的非常的堅強, 只有這一段: (這是之前翻的『每日新聞』沒有的部份,取自『產經新聞』的完整版, 原文連結: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090424-00000664-san-soci) ---公然わいせつで逮捕というのはびっくりした ---因所謂公開猥褻被逮捕很訝異嗎? 矢田弁護士「逮捕することになれば、逮捕しないと証拠隠滅(いんめつ)したり、逃げ たりすることもありえる。その中で、大きな公園の中で、時間が夜中の3時ということ 。そして人通りもない。その中で裸になって公然わいせつは成立するのかという問題あ る。だが、目に見える範囲で人がいなくても人がいる可能性もあるので成立する可能性 もある。要件がないということもできるし、あるということもできるし。私は弁護士で すから、これで逮捕されるのは切ない事件だと思う」 矢田律師:通常要逮捕,是因為不逮捕的話有湮滅證據或是逃跑的可能。而當時,是在很 大的公園裡,時間是凌晨三點,並不是人來人往。在這樣的情況下,就算裸體,公然猥褻 要成立也有疑問。(※註)但因在舉目所及的範圍內有可能有人或沒人,所以(公然猥褻 也有成立的可能性。對於成立要件是否存在的確是有爭議的。但我身為律師,對於這樣的 逮捕事件感到遺憾。」 ---家宅捜索や尿検査は必要だったか ---住宅搜索和驗尿有必要嗎? 草なぎさん「通常はしないと思うが、芸能界の薬物汚染が言われている。捜査を徹底し てやるということでやったと思う。結果、何も出ていないので、本人は何も関係はない が」 草彅:我想通常不會這樣做,但被說演藝圈被藥物污染,我想由於這樣徹底的進行了搜查 。結果,什麼都沒有,我和那些事情沒什麼關係。 ============================================================================== 只有這一段,我個人覺得阿剛有點含淚,多少覺得委屈吧? 真的,只是喝醉酒而已, 如果不是因為他是公眾人物,而是一個普通上班族,就不會引起這樣的軒然大波。 當然,就身為一個社會人,而且是對社會有影響力的公眾人物, 放任自己飲酒過量到神智不清,做出這樣輕率的舉動,他的確有錯, 所以他才會在被釋放後立刻召開這個記者會,面對公眾道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但,即使他有錯,他也不應該被這樣對待!!! 警察或是檢察官在執法時,也必須遵守法律, 不然,什麼叫法律?什麼叫人權?又怎麼會有『執法過當』、『非法搜索』這樣的事? 即便阿剛是公眾人物,但回到最根本, 『他也是一個日本合法國民,享有日本法律所賦予他的人權。』 律師會提出這樣的說法,一定是基於他的法學專業素養而提出的意見。 ============================================================================== 日網應援阿剛的網站(http://www.shomei.tv/project-960.html) 主要關注在以下幾點: 1、阿剛被逮捕後酒測值高達駕駛標準酒測值的五倍,推測被補當時有急性酒精中毒。 在這樣的狀況下,警方在深夜無人的公園調查並逮捕,對於這種處理方式感到有疑 慮。 2、有關公然WAISETSU罪的定義,請上日本維基百科(http://tinyurl.com/3xb36o) 所謂公然WAISETSU罪,指的是「在不特定且多數的人面前行WAISETSU之事而成立之 罪。」阿剛的行為雖然是WAISETSU,但是是否是「在不特定且多數的人面前」,這 一點有待商確。(這就是律師在記者會上那段發言的重點) 3、明明是因公然WAISETSU罪而逮捕,為何要去住家搜索,讓人無法接受。即使有逮捕 的理由,一個對社會有影響的人都無法獲得基本的保護,令人難以釋懷。 4、對於地デジ大使的阿剛,鳩山法務大臣的發言過重,鳩山大臣不也犯了等同侮辱罪 嗎?不禁讓人有這樣的想法。 ============================================================================= 1.當時警察帶走他是有必要的,因為現場看到的的確是醉漢在發酒瘋, 因為我們關心他,覺得當時以他的身體狀況,送醫院或許會是更好的處理方式。 他喝成那樣,警察會不知道這是醉到神智不清了嗎?  (或許真的是因為他們看多了,覺得不值得大驚小怪....   不要說是警察了,以日本的喝酒文化,   我想去過的人多少有經歷過,在路邊或電車上醉倒或發酒瘋的人太多了....)  但律師說了:「通常要逮捕,是因為不逮捕的話有湮滅證據或是逃跑的可能。」  我不認為一個醉到神智不清的人有能力湮滅證據或逃跑。  就算警察把他帶回警局,可以是保護、可以是接受調查、  但在沒有公然WAISETSU的受害者的情況下,沒必要『以現行犯逮捕』。 (民眾報警是因為妨礙安寧,不是因為他故意露x,) 2.有關公然WAISETSU的資料,因為我也不是學法律的,  以下資料感謝法律專業版友koice的熱情贊助: 『敘述上只是為了能使一般人理解, 所以省略了很多東西沒有討論,不過應該不影響結果的判定。 且以下敘述只適用於大陸法系國家(例:德國、日本、我國),其他國家我不清楚。 首先要知道的是,任何人在判決確定前都是無罪的(無罪推定)   還有就是,犯法律沒有規定的罪不能稱之為犯罪(罪刑法定主義)   要知道有沒有構成犯罪,要經過三個階段的審查(通說如此處理)   通過審查才能說他有罪,否則如前述無罪推定。   那麼三階段是哪三個階段呢? 1.構成要件 2.違法性 3.罪責   構成要件部分是由法條規定的,   法條一般來說說得很清楚怎樣算符合條件,怎樣不算;   有爭議的點會透過其他方式有明文解釋。 公然わいせつ罪的構成要件就是兩個:公然 和 わいせつ わいせつ是指為猥褻行為,客觀上可引起性欲者 比較有疑問的是公然這點 半夜三點在公園裸身有沒有除了阿剛與警察之外的第三人看到是可以質疑的 依我國的解釋是只要公共場所就可以滿足這個條件 日本那邊要看日本如何解釋   所以第一階段的構成要件是否符合即成為問題點 也就是說在這裡就可能不成罪了   即使依照我國解釋通過 仍須進行下兩階段的討論   第二階段的違法性是考慮到在有些特別情況之下,   行為人受情勢所逼需要去侵害別人的法益(就是要犯罪)才能保護自己,   為了這些人所以如果具備這些特別狀況的就不能算他們有罪。   這個特別的狀況一般有兩種:正當防衛跟緊急避難。   從新聞來看,阿剛沒有以上兩種狀況所以必須進行第三階段的討論。   第三階段的罪責部分是顧慮到社會中每個人都是不一樣的,   且每個人能為自己行為負責的能力也不一樣,所以發展了責任能力的概念  責任能力一是看年齡(年齡的部分依照法條規定);   二是看行為人在實行行為時可不可以控制自己,   要一個無法控制自己會做出什麼事情的人去控制自己不要犯法這沒道理對不對?   阿剛喝到爛醉,完全不記得自己說過什麼話、做過什麼事,   就有可能在這裡被排除成罪。因為沒有責任能力。   有人可能會問:照你這樣講,那我想殺某個人是不是就可以喝到爛醉然後去殺人呢?   在這個情況,學說上發展了「原因自由行為」這個理論來補足。   原因自由行為的要求就是碰到在罪責那邊因為這種狀況無責任能力而不成罪的時候,   必須回頭審視行為人是不是為了要實行犯罪行為而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的狀態。   在阿剛的狀況的話,就是要去看他是不是為了要公然猥褻而讓自己喝到爛醉,   不過看新聞都很明顯可以知道他不是這樣,所以也不成罪。   到這裡,可能有人又問說:他可以預期到可能會這樣啊!刑法怎麼可以不罰?   ok,可以預期到這樣,但卻沒有更加注意,就有可能有過失了吧?   可是呢,注意到我一開始說的了嗎?   刑法沒有規定的犯罪,不能稱之為犯罪,所以也不能罰。(罪刑法定主義)   於是我們來看看日本刑法有沒有規定公然わいせつ罪要罰過失犯:   「第百七十四条 公然とわいせつな行為をした者は、六月以下の懲役若しくは三十    万円以下の罰金又は拘留若しくは科料に処する。」   好吧,很清楚了吧?沒有罰過失犯。所以無罪。一開始就無罪!     ̄ ̄ ̄ ̄  ̄ ̄ ̄ ̄ ̄ ̄   就算被警察抓起來,最後到法院那邊也是會被無罪開釋。   因此,即使阿剛有錯,也就只有道德上的瑕疵,沒有法律上的瑕疵。 即使有法律上的瑕疵,也不會是公然わいせつ罪。』 3.新聞中律師說:一般在沒有出現被害者的情況下,醉酒裸露頂多拘留一晚就能獲釋。 檢察官的處理也有瑕疵: 我也不是學法律的,但就我的常識及目前所了解的資訊, 檢察官在沒有足夠強力的理由下,跑去搜他家~ 當然因為他神智不清懷疑他瞌藥,而要作尿液檢查還說得過去, 但既然檢查出來沒有藥物反應,這樣的發展就.... 而且要去搜索住家的話也要搜索令,程序上的媒體沒有報導清楚, 光是公然WAISETSU嫌疑,真的好奇檢察官是用什麼理由申請搜索票的?他個人的偏見? (當天就是因為去搜索的這個行動,造成很多人懷疑阿剛藥檢有問題, 這對他無疑是個很大的傷害。) 4.只會打嘴泡自己惹一身腥的政客,我們可以先不理他.... ============================================================================== 當然,要怎麼為阿剛爭取他的權利,是他的委任律師的工作,不是我們的事情, 但身為fan,基於關心和擔心,我們願意盡力做我們能做的事情給他支持和鼓勵。 (想了解詳細資訊的,請『按一下鍵盤上的TAB鍵』, 我們可愛的版主典典把聲援活動的資料都整理在裡面了。) ============================================================================== 落落長的法律講座結束,感謝版友的詳細解釋。 我為了拓哉去了解日本政治制度,為了阿剛去了解日本刑法, 喜歡SMAP還真的是長知識啊....*苦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57.205 ※ 編輯: SIAO 來自: 61.228.57.205 (04/26 15:07)
elytseerf:謝謝女王的法律單元。<(_ _)> 推喜歡SMAP真的長知識T_T 04/26 16:19
Anael:長好多知識啊:Q 推女王還有koice~! 04/26 16:34
LuZenJar:為了他的健康與居民的安寧以及可能往來的路人,通報與帶走 04/26 16:36
LuZenJar:真的是有必要的,只是搜索自宅真的太誇張,全日本都嚇1跳吧 04/26 16:37
kcplan:推喜歡SMAP長知識~謝謝女王及koice!希望阿剛趕快回來.... 04/26 17:01
chrissuen:我也覺得警察一開始帶走他大概是算好的結果,如果他醉倒 04/26 17:34
chrissuen:裸體被路人發現圍觀... 真的不敢想像... T_T 現在我只希 04/26 17:35
chrissuen:望一切盡快過去, pusma是我每週的精神食糧... 04/26 17:36
hw0505:推這篇~~真的又長知識了 04/28 12:33
tracygoro:哇呀!好厲害呀!!真的是長知識 謝謝 ^_^ 04/28 22:54
reder0518:done 02/25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