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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弟兄好 (鞠躬 我想問的狀況是: 我昨天休假時扭傷腳踝, 雖然是沒有傷到骨頭,但著實讓我行動不方便,不過沒有打上石膏 並在台中一家骨外科診所(*註一)取得診斷證明,上面載明建議休養三日 (*註二) 而今天回單位服勤時,我先向服勤處所的承辦人講明情況,並附上我的診斷證明 但承辦人一開始是說即便你請了還是要還啊~ (看起來就是要我請事假) 後來又說即便你有診斷證明書,也不一定可以給你請。(*註三) 請問大家:你們的請假規則是怎麼樣呢? -- 註一:爬了前面關於病假的文, 聽到有人的單位一定要大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才算數,私人診所不行。 請問這是各單位的裁量權嗎? 註二:由於之前執行勤務(騎車替獨居老人送餐服務)時,在路上因閃避狗狗不及而雷殘 當天下午一樣去鎮上的地區醫院骨外科就診,亦取得診斷證明。 唯診斷證明書未載明建議休養幾日,故承辦人不給我請隔天的病假。 因此我隔天僅能以請事假休養,下個月擇日補勤。 註三:我翻了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其內關於病假的第三條這麼寫著: "替代役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 酌予核給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 因此准不准病假權限依舊在承辦人, 即便我取得建議休養三日的診斷證明, 承辦人只要覺得我還能爬就可以不核給病假,爬也要爬來上班的意思囉? 謝謝各位弟兄的閱讀與回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244.139
angelsu00:病假請了不用還 證明都開出來了 不給請就申訴 08/14 15:46
Y2797:來硬的你贏 他們很怕申訴但你怕黑 08/15 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