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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學長好~ 有問題想請教各位~~ 我目前已經在分發單位(114T),下單位後才申請家因 目前也收到縣市政府的函說"已符合家因資格"的公文 然後我拿給我們單位替代役之承辦,因為他未曾處理過家庭因素的case 所以他打去問,問完他跟我說要等正式役政署或是環保局的文,會有指示才可以回家住。 所以想請問是否真的要等役政署或環保局的文嗎? 因為先前在成功嶺讀法規,好像有印象家庭因素是"縣市政府"決定的 覺得有點怪怪的,所以上來請教各位學長,在麻煩知道的學長幫忙解答 先感謝各位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128.63 ※ 編輯: skygogo 來自: 114.40.128.63 (01/13 00:26)
efey:最後核定家庭因素的確是在內政部役政署,並非縣市政府。縣市 01/13 11:50
efey:政府只是將你的家庭狀況呈報上取讓役政署知道你的確符合,所 01/13 11:51
efey:以還須等役政署的文令下來,才得返家住宿就近照顧家庭。 01/13 11:52
skygogo:謝謝樓上的回答 01/17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