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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想請問一下關於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的資格 目前我家中戶口狀況如下 1.母:57歲 2.兄:32歲 - 輕度身心障礙 3.姊:31歲 4.祖母(爸爸的媽媽):80歲以上 - 輕度身心障礙 5.我:25歲 由於父母於兩年前已離婚,由我媽媽擔任戶長 但祖母的戶口仍是遷在我們家中 原本想說符合家屬兩人以上輕度身心障礙的資格去申請 但去區公所詢問後,承辦人員說我家的情況祖母不能算在家屬裡面 必須要向內政部詢問後才能確定我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想請問大家的是,關於家屬的定義是本來就不包括祖母? 還是因為我家的情況才不算呢? 還有如果我想向內政部詢問的話,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條文可以加強我的立場? 再麻煩大家了,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6.19.109
dongdong0704:這個至少可以戶籍地服役,家因可能有爭議 03/17 16:21
dongdong0704:問公所比較穩,不然對照一下法規。 03/17 16:22
yansc:請問對照的法規是..? 03/17 17:03
e33554431:三等親不算家屬喔? 03/17 17:23
yansc:剛爬了一下文..三等親應該是算家屬吧,只是不知道是不是父母 03/17 17:37
yansc:離婚的關係,但祖母還是同住的原因被區公所擋住.. 03/17 17:37
dongdong0704:GOOGLE家因條件很難嗎= = 03/17 19:41
dongdong0704:另外你列出的最多二等親而已... 03/17 19:41
shomin5566:祖母沒有法律上的關係囉 03/17 22:10
yansc:瞭解了,謝謝解惑 03/17 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