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S派對報導 《壹週刊》社長判4月
【劉昌松╱台北報導】《壹週刊》在2001年8月以封面報導「小S、阿雅、范曉萱、
陳純甄露天搖頭性愛派對」,大幅刊登小S等人在別墅游泳池畔的玩樂照片。 台北
地方法院認為,《壹週刊》此一偷拍行為已觸犯妨害秘密罪,昨將當時的總編輯裴
偉(現為社長兼總編輯)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0萬8000元。
裴偉將提上訴
得知判決結果,裴偉昨說:「我們當時看到藝人出現異常行為才去拍照,且拍的是
別墅外公開可見的游泳池,法院這樣判決非常不合理,將提上訴。」
判決指出,《壹週刊》當時用33張照片,報導小S等藝人8月4日深夜, 在台北北投
的別墅內舉辦「搖頭派對」,當期《壹週刊》大賣27萬冊。
法官認為,別墅外的泳池屬非公開領域,儘管公眾人物的私生活與公開言行不符,
但只要是私密行為,就不容許被非法刺探、揭露。當初也挨告的記者、編輯,因與
藝人和解,先前已獲不起訴處分;但裴偉因是總編輯,卻公開販售這些私密照片,
觸犯屬於公訴罪的「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小S等藝人對這則報導陸續提出刑事、民事告訴,除裴偉昨遭判刑外,《壹週刊》
先前也被判決應賠償陳純甄、阿雅,各200萬元、260萬元。
http://0rz.tw/2c2l8 《壹週刊》報導小S等人的搖頭性愛派對,當年轟動一時。
2007.01.11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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