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小S派對 壹週刊總編判刑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壹週刊五年前報導藝人小S、撞球國手陳純甄等人舉辦露天派對,因在別墅外偷拍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依妨害秘密罪判處總編輯裴偉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這是壹週刊來台創刊後,首次被依妨害秘密罪判刑。至於陳純甄等人因本案另控壹
週刊誹謗部分,因雙方達成和解,已撤銷告訴。
壹週刊在九十年八月四日晚間,跟拍小S徐熙娣、柳翰雅、范曉萱及陳純甄等人到
北投地區的別墅,該刊人員在別墅外的工地上偷拍陳純甄等人在別墅戶外游泳池畔
的派對活動,並以「露天搖頭性愛派對」為封面標題宣稱是獨家直擊。
壹週刊辯稱,任何人從四周高處都可輕易看見游泳池畔情形,不具隱密性,且因相
關人士當晚行為,合理懷疑有嗑搖頭丸。
合議庭雖同意相關公眾人物是否吸用毒品及其言行與公共利益有關,但也指出該別
墅設有大門,有圍牆與外界隔離,游泳池的位置在大門入口後數十階梯下方,一般
人難以經圍牆或大門看見游泳池。
此外,游泳池畔有濃密的樹木遮擋鄰房視線,場地、活動均非其他人可任意進入或
觀看,別墅的大門、圍牆及樹木,均足以達到防止路人窺視效果。
法官認為,一般人在別墅外無從目睹圍牆內活動,當事人在別墅內的行為主觀上便
認定是非公開活動。
判決指出,如以公眾人物言行恐遭社會大眾模仿,遽認其言行與公共利益有關,允
許媒體因此侵入公眾人物住宅、開拆公眾人物封緘信函,不啻以廣泛的公共利益,
剝奪公眾人物的居住安全、隱私等憲法保障之人權。
【2007/01/1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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