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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小S露天派對 壹週刊社長判刑4個月 2007/01/11 12:10 影劇中心/綜合報導 壹週刊在2001年間以封面報導,指藝人小S和撞球國手陳純甄等人, 在陽明山上舉 辦露天派對,由於是採偷拍方式,台北地方法院昨日依照妨害秘密罪,判處壹週刊 社長兼總編輯裴偉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萬8000元。這也是壹週刊來台創刊 之後,第一次因為妨害秘密罪被判刑。 當年壹週刊以偷拍方式大篇幅刊登小S 、阿雅、范曉萱和陳純甄在別墅游泳池畔的 玩樂照片,並以「露天搖頭性愛派對」為封面標題,一度引發演藝圈不小的轟動。 不過,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別墅外的游泳池屬於非公開領域,壹週刊的偷拍行為已經 觸犯妨害秘密罪,判處當時的總編輯裴偉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08000元。 對於法官的判決,裴偉反駁表示,當天藝人行為異常才會跟拍,而且別墅外的游泳 池公開可見,法院這樣的判決非常不合理,將會提起上訴。 當年壹週刊用了33張照片報導小S等藝人在別墅舉辦搖頭派對, 那一期的壹週刊大 賣27萬冊,更造成藝人形象嚴重受損,小S 、阿雅等人的廣告代言遭到撤銷,損失 相當大,當時小S等藝人陸續提出刑事和民事告訴, 壹週刊先前已經被判決應該賠 償陳純甄200萬元、阿雅260萬元、小S獲賠500萬。至於陳純甄等人另外控告壹週刊 記者和編輯誹謗的部分,因為雙方已經和解,獲得不起訴處分。 http://www.ettoday.com/2007/01/11/340-2039551.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9.17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