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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維持板主原判 說明: 一、同樣在 #13IfbiGI 中,板主亦引用 grop 使用者的另外兩句推文 同時另一位板主也在推文中說明(以下原句引用): 並不只這些喔 只是列舉兩項 因此「明顯是因為"譏笑別人英文能力差"而被懲處」推論並不成立 二、先不提在公開論壇上說別人「父親早亡、祖父母臥病」等極不妥當 在公開場所說人「討客兄」,在台灣是有法院判刑的前例 如果申訴人認為你的用詞可以和「老師們常請假」相提並論 請找出相關判例後重啟申訴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09.4
aher2600:嗯嗯,那再請問,因為我原申訴文中尚有提到,敝人發文是回 05/17 09:54
aher2600:應MickJan,即便內容不妥,也沒鬧板之意,o版主卻以鬧版做為 05/17 09:55
aher2600:刻意鬧版當做違規事項,請問需要再另外發申訴文嗎? 05/17 09:56
該內容已經不妥到被提告有可能要坐牢的地步 板主以鬧板論已經算是客氣,確定還要爭論這一點嗎?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05/18 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