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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JJ (傳說中的小米)》之銘言: : 標題: Re: [申訴] Lions 版主okikuma,kevinchou判決不公 : 時間: Tue May 17 02:30:53 2011 : : 判決: : 維持板主原判 : : 說明: : 一、同樣在 #13IfbiGI 中,板主亦引用 grop 使用者的另外兩句推文 : 同時另一位板主也在推文中說明(以下原句引用): : 並不只這些喔 只是列舉兩項 : : 因此「明顯是因為"譏笑別人英文能力差"而被懲處」推論並不成立 針對此項敝人尚有異議 從#13IfbiGI中可以看出,獅版版版主刻意從不同篇文章中找出這兩條推文來 其中版主本身也有說明"以上兩篇推文中對板友人身攻擊" 顯見兩篇推文"皆"有人身攻擊的意味, 所以grop被水桶懲處,並不是因為多句不同的推文累積而來, 而是光此句 "推 grop:沒辦法,鄉下人學習英文機會少是事實XD 210.240.213.165 10/09 12:01" 就已經被版主認定為已經是人身攻擊了 #13IfbiGI中後面列舉的兩句推文則代表了 版主認定這兩句推文是另外一項人身攻擊 若是"沒辦法,鄉下人學習英文機會少是事實XD"沒有人身攻擊的話 要如何解釋版主列舉這條推文的用意? : : 二、先不提在公開論壇上說別人「父親早亡、祖父母臥病」等極不妥當 : 在公開場所說人「討客兄」,在台灣是有法院判刑的前例 : : 如果申訴人認為你的用詞可以和「老師們常請假」相提並論 ^^^^^^^^^^^^^^ 很抱歉,MickJan除了誣指我的師長常請假外,尚有"曠職"二字 為人師表,曠職兩字對他們的聲譽傷害難道就不大? : 請找出相關判例後重啟申訴案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13.209.4 : 推 aher2600:嗯嗯,那再請問,因為我原申訴文中尚有提到,敝人發文是回 05/17 09:54 : → aher2600:應MickJan,即便內容不妥,也沒鬧板之意,o版主卻以鬧版做為 05/17 09:55 : → aher2600:刻意鬧版當做違規事項,請問需要再另外發申訴文嗎? 05/17 09:56 : : 該內容已經不妥到被提告有可能要坐牢的地步 : 板主以鬧板論已經算是客氣,確定還要爭論這一點嗎? :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05/18 05:09) 因為您提及"該內容已經不妥到被提告有可能要坐牢的地步" 那敝人也舉個實例供參考 http://ppt.cc/qMbA 以實際判例看來,MickJan的發言拿到法庭上來檢視,似乎也凶多吉少 (除非您認為MickJan的發言並不是罵我沒知識?) 不過敝人認為PTT有版規及版主的存在,不必為此小題大作 因此我才選擇要求獅版版主做處置, 但是獅版版主認定沒有違反規定,且"我多次詢問o版主,是否可以這樣回文?" o版主並不給我任何正面反應 (說白話就是:我和我的師長被人侮辱了,我要求版主出面制止,版主不肯, 那我要自行出一口氣之前,也都先問過版主了,"這樣子回文行不行?", 版主還是相應不理啊!版主竟然還回個大歡迎??) 再者,此文是我跟MickJan間互相的口水戰,為何會以刻意鬧版懲處? 在獅版過往判例還沒看到因為兩人間的筆戰文就被認定是刻意鬧版 這點是否請o版主做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197.52 ※ 編輯: aher2600 來自: 112.105.197.52 (05/18 22:49)
zguest2000:送你裁判書 【裁判字號】99,訴,732 台北地方法院 民事 05/18 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