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JJ (傳說中的小米)》之銘言:
: 很抱歉,組務不會跟申訴人「答辯」
: 同時組務在處理這類型的糾紛的時候,也不會只以「法律」角度來看事情
: 或許申訴人覺得用大量的法律術語來堆砌可以達到威嚇的效果
: 不過坦白說組務認為這樣對審理來說只會造成阻礙
: 請申訴人以字數 200 字以內的白話文,簡單說明申訴的要點
: 在此之前,本案暫不受理
: ※ 引述《a00199bcd (落葉~小楓~*)》之銘言:
: : 也希望版主、小組長之答辯,可以以"法律"角度與我答辯
: : 這樣才有理性探討思考空間,否則僅會流於恣意主觀之人治
: : 感恩小組長與版主,花費時間看這又臭又長法律角度出發之論證文章
抱歉,首先吾人想以法律作為答辯乃係法律作為一"客觀準則",其思維及脈絡
總比小組長及版主個人依照主觀以及長久以來大家用主觀角度看是容易流於恣意
而非威嚇,合先敘明。
首先,吾人想申訴要點不外乎,像版版主為考量諸多客觀情狀,如吾人第一次貼文
可能對執法標的,法規解釋有異,此為應該考量之點,此乃刑法16條以及行政罰法
12條之規範意旨,就不懂法律,或法律解釋與當權者有誤而觸犯法律者,
得減輕其刑。亦無考量引戰此本就包含故意或過失引戰,行為人主觀認知乃為過失
且版主認定之意圖與法律上規定意圖明顯要件不服。
再來乃係初犯直接給予最重處罰,根據系爭規定,其有多種組合處罰方式,
但直接給予劣文和永久水桶,此乃未考量初犯以及未善用裁量權,亦為吾人所爭執
如現實中即使第一次殺一人,亦不可能死刑(可參閱刑法271)。且版主此判決
不符合比例原則(罪刑相當、過罰相當性),因劣文應該乃最後手段性
,而非對於像我如此初犯人直接給予那累犯,多次犯??可見其裁量時沒考量
最後乃係爭執該系爭法條之正當,當水桶可以解決爭端之時,何謂加加以劣文????
此就憲法比例原則思考乃有過度侵害之嫌。
結論:行為人對於該受到處罰沒有爭執,亦可能誤觸板規,但所爭執乃為
版主未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亦未善盡裁量,故給予最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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