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lywin123:恩 了解 04/27 21:38
裁定:
請板主群統一執法標準,並使之能在執行上符合板規之內涵,如棒球板之板規七
要規範使用者勿使用『負面、不雅』這兩類用語,同為指稱(註一)人體性器官之用語
,禁則全禁,反之則全不禁;至於針對板主群瀆職之檢舉,不成立。
說明:
一、
針對負面不雅之暱稱,目前顯無統一之定義,惟可參考#1Ct1KZTJ (politics),
板主群可自行斟酌,針對貴板板風整理出符合貴板標準之分類,公布于板眾週知,使
看板使用者有一可參考之依據。
二、
板主從實務之觀察,並做出不以"嵐教"一詞為不妥適之判斷,以組務之認定屬於
板主職權之裁量,故無瀆職之事實,日後如有使用者針對此案以瀆職指控板主,板主
群得依適當板規處分之。
三、
此案於組務之定調為糾正案,舉凡板主群執行公務有違板規乃至於上級單位之規
範時,皆符合之。組務針對糾正案提出裁定,針對同一糾正事由,第一次僅要求板主
改正,第二次記警告一次,若針對同一事由連續三次遭組務糾正時,組務將解散板主
群改選之。
註一:此處之指稱不論明示、暗示或是諧音皆包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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