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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組務給我澄清的機會,往下就被申訴人陳述不實之處,提出說明。 (共分為10點和附錄1&2) ※ 引述《Runken (水瓶神話)》之銘言: : 2011/7/7 : Holusong板友在轉播文中刻意針對人的言論讓部分板友不悅(有收到信檢舉) : 然而,由於此事並不是很嚴重,且我本著以和為貴的精神 : 我先與Holusong用信件告知,希望可以不要有那樣針對性的發言 : (我對於一些爭論,有時會先跟板友討論or說明) 1.被申訴人所提到的"轉播文中刻意針對人的言論",實際上是我本人對黃仕豪    是否受教提出的質疑,當有板友推文表示不悅時,我在同篇的推文中有說明,    並出於尊重板友,對讓板友感到不悅致歉。(20mins內)    令人不解的是,被申訴人從未因該事件"主動"寫信給我,我是在同篇推文中遭    被申訴人以"推文"的方式"提醒""警告",我是在被"提醒"or"警告"之後,主動發信 給被申訴人,    首先說他用信件告知我就是不實的陳述。    (相關來信我全部有完整保留,隨時歡迎查證) : 然Holusong板友回覆信件,開頭就已經先致歉 : 隨後想跟我討論"某些批判性的討論風氣問題" : 但Holusong認為他當下的發言是因為近期都有這樣的言論 : 所以他自認沒有問題且認為我雙重標準 : 我的回應是,就算近期有這樣的言論,也不代表Holusong板友就可以這樣做 : 雖然都無違反板規,但Holusong板友較其他人而言,言論比較有攻擊性且針對性 : 且會在無關此事的轉播文內出現類似言論,這樣的舉動也被板友注意到 : 但板友多半是看到他有類似言論才會在該篇與他筆戰、爭論   2.說我"回覆信件"開頭先致歉,跟第一點提到的扭曲事實是連續性的謊言,        我於2011/7/7(20:13:27)寫給被申訴人的第一封公務信函,開始是這樣說的:        " 版大你好,     首先對我的推文讓某些版友覺得不舒服致歉.     想藉著這次機會跟版大討論某些批判性的討論風氣問題, " 被申訴人陳述指稱,我"認為他當下的發言是因為近期都有這樣的言論",所以我自    認沒有問題,指控我說他"雙重標準",完全不是事實,真的要說人格汙衊,這樣扭 曲事實的指控恐怕才是最標準的示範。 ★Runken 你說我雙重標準?? [07/09/2011 03:02:13] To Runken: .... [07/09/2011 03:02:16] To Runken: 版大...我是說那篇推文 我想討論的是雙重標準 [07/09/2011 03:02:35] ★Runken 我都說了 你們討論的東西 我沒興趣 那你還跟我說幹蟆?? [07/09/2011 03:02:36] ★Runken 所以 你是說我雙重標準?? [07/09/2011 03:02:47] ★Runken 你到底想說啥?? [07/09/2011 03:02:52] To Runken: 干擾出棒啦 [07/09/2011 03:02:55] To Runken: 信裡面都有...你可以確認阿 [07/09/2011 03:03:03] ★Runken 那我不想討論啦 [07/09/2011 03:03:03]    此外,"Holusong板友較其他人而言,言論比較有攻擊性且針對性"請問是板主依照    板規授權的的標準判斷的,還是突顯被申訴人對我個人的"特殊看法"?    請問什麼叫做"板友多半是看到他有類似言論才會在該篇與他筆戰、爭論"? 被申訴人這樣的發言,不正是把自己的"雙重標準"展示出來,很可惜,我在去年還    沒有看得那麼清楚,被申訴人身為板主,若真的有板友在"筆戰""爭論"到影響板面    了,是否應該是秉公依照板規去處理,而非針對我個人,只因為他"認為"我"言論比 較有攻擊性且針對性",然後幫其他板友的行為與發言合理化。    : 象板文章 #1FrTlqja 就是Holusong板友的文章,非常理性也具討論性 : 下面的推文就沒有針對性的攻擊推文出來了    3.被申訴人這邊提到的#1FrTlqja,是一篇關於OPS+的"數據分享文",     完全沒有個人意見表示,舉一篇數據分享文給與"非常理性也具討論性"的評價,     論證說"下面的推文就沒有針對性的攻擊推文",根本是莫名其妙。 : 所以我持續與他用信件溝通,往往都是他起頭,後面才有人跟他戰 : 但他始終認為我雙重標準且不認錯(但一開始卻先道歉了)    4.從2011/7/7到今天為止,         A.本人寄給被申訴人之信件: 申訴相關者   3封(均為2011/7/7)     疑似違規的檢舉 4封(均為2011/7/8,內容都很簡短)     B.被申訴人來信: 回覆申訴者   2封(均為2011/7/7,時間為晚上8:52和10:27) 寫信罵我    1封(2012/6/5)     (亦含有小部分公務說明)     C.水球紀錄 與公務相關者  1次([07/09/2011 02:25:06]由Runken主動丟我,               也是由他結束於[07/09/2011 03:12:58]) 上面所列,全部均有資料備份可供查證,被申訴人所謂"持續用信件溝通",    明顯和事實不符,至於說"往往都是他起頭,後面才有人跟他戰"如前面提過的,    突顯的是被申訴人對我個人的"特殊看法"。       至於說我不認錯,一開始卻又道歉,這邊令人啼笑皆非,我一開始就說明過,    "對我的推文讓某些版友覺得不舒服致歉",跟他有沒有雙重標準有何關係?    今天要我跟他認錯什麼?他以什麼身份說這種話? 何況去年七月事件發生伊始,我並未對他做出雙重標準的指控,這部分完全是    不實陳述,如前已述明。      : 隨後兩天內,Holusong板友寄了五篇檢舉文給我 : 但這些東西都是跟近期那些針對性言論類似,既然我之前都沒有開罰,當然這次也沒有   5.我寄了幾封,有記錄可查,詳細數字如上所列,照被申訴人自己的"人格汙衊"標準 ,此處又是一個人格汙衊的標準示範。 : 不過我主動與Holusong板友水球討論,告知他,若他認為那些言論是違反板規 : 那他自己也的言論也會違反板規,而且違反的量足以讓他終身水桶 : 只是很簡單的告知,或許我的口氣稍為嚴肅   6."如果按照你的標準~你會先被終身水桶~請自重"   這跟被申訴人這一年來用板規"威脅"板友之言行如出一轍,什麼叫稍微嚴肅? 對被板主"提醒"or"警告"的板友來說,這就是一種言語威脅,有類似情況者已舉證於  申訴本文中,茲不贅述。 : 而Holusong板友就開始跟我爭論他的言論沒問題之類的,也拉了一些無關的事來扯 : 一下說抱歉,一下說自己沒問題的,到後面根本不是討論 : 所以我不想繼續這樣無限循環下去,所以告知他我的標準就是這樣 : 而Holusong板友卻一直跟我爭論那些東西 : 所以到後面我就說明,既然無共識,那就不用討論了,請停止 : 但Holusong板友卻還是一直傳水球給我,所以我最後把他設黑名單 : 到這為只是去年的事情   7.被申訴人在他自己的推文第二句和第三句就指控我,不可能會有理性的討論,   說我聽不懂他說的,他何須再回應,而當時我說了什麼呢? To Runken: 版大,我的標準? 請看18466 又有人找上門來了. [07/09/2011 02:26:10] To Runken: 我一直拿版規請教,你並未回覆我,只叫我自重? [07/09/2011 02:26:33] To Runken: 請問象版只有我? 還是你只看我的推文覺得有意見. [07/09/2011 02:26:54] To Runken: 期他都是符合版規的理性討論? [07/09/2011 02:27:22] 這樣的內容像是"開始跟我爭論他的言論沒問題之類的"?   被申訴人避重就輕,扭曲事實的陳述,在此必須加以辨明。 此外,水球的結束是這樣的: ★Runken 你早點休息吧 話題結束 [07/09/2011 03:11:14] To Runken: 但是還是不知道版規的標準是什麼. [07/09/2011 03:11:16] ★Runken 請去問CK版主 [07/09/2011 03:11:28] To Runken: 我有寫信問他,看你沒收信,想說你可能周末要忙. [07/09/2011 03:11:53] To Runken: 你丟我水球,已經很令人意外了. [07/09/2011 03:12:05] To Runken: 當版主吃力不討好,辛苦我絕對體諒,沒有要找碴,謝謝. [07/09/2011 03:12:\ 36] ★Runken 請別再傳水球 就這樣 [07/09/2011 03:12:58] 之後我就被黑名單了,和被申訴人之間最近的連繫,就是遭被申訴人警告處分   (2012/6/5),並於同日寫信來罵我,中間完全沒有交集,被申訴人口口聲聲指控我騷 擾他,從上面的推文末段,是否惡意騷擾他,可以請組務與大眾公斷。   8.被申訴人少數並未不實陳述的部分是,以上確實是去年的事,但其不當行使職權與   執行板規之雙重標準的作為可不是只有去年而已,關於執行板規的部分,舉證附於文   末。 : 而今年,由於類似針對性言論有增加的趨勢,且越來越容易引起板友間的筆戰紛爭 : 所以今年的執法就變嚴格,一句兩句還可以接受,但持續性的就不行 : 近日就有板友因為這樣的言論被水桶 : 也因為執法嚴格後,Holusong板友的言論就違反板規,給予警告一次 : 對於這判決我自認公平,也因為Holusong板友之前有跟我爭論此事 : 所以對於這判決就比較小心翼翼,最後也給個警告,希望讓他知道此事的嚴重性   9.照被申訴人所謂的執法嚴格標準:"一句兩句還可以接受,但持續性的就不行", 如同申訴本文所論述,本人是參加該板友開啟的討論串,所言均有所引證,也在   推文當中言明是在討論,申訴本文已詳加述明。   (參照Elephants板#1Fib_R3i#1FmXv6XV的熱烈討論尚為板規所容許,均是五月份的    近期例證,難道所謂執法嚴格是從本人受處分開始?) : 然而,就算認為判決不公,也不應該拿我跟其他板友聊天的推文來當證據 : 與vashwu板友的言論就是因為他無關緊要就推了一句 : → vashwu:至於版主沒看見 或是 不處理 就是另外的事情了 05/04 13:00 : 我覺得這有在威脅且在放話,所以就說,是這麼想被板規七桶嗎(完全無關就被扯進來) : 但Holusong板友檢舉這邊就真的很莫名其妙 : 板規給與板主裁罰權,而我自認都有照一定的規則走,所以真的覺得很莫名奇妙 : 最後重申 : 去年與今年的狀況不一樣,板主處理較為嚴厲,且之前已經有人因為這樣的事情被水桶 : 且拿無關聯性的東西來當說詞,我真的覺得很莫名奇妙 10.被申訴人的標準不一致,這段陳述正好是最佳範例,   什麼叫"拿我跟其他板友聊天的推文來當證據"?該名板友都說了:
vashwu:你是在威脅我嗎? 你認為我犯了版規七要桶就桶阿05/04 14:10
   覺得被板主拿板規七威脅桶,哪裡像是跟被申訴人在"聊天"?    如果這樣算聊天,我被處分的相關發言,算不算是在跟板友聊天?    照被申訴人的標準,板友對板主的具體作為有意見,提出看法有何問題? To Runken: "跟你支持的振總意見一致不對嘛?"<--這叫理性討論嗎? [07/09/2011 02:48\ :23] ★Runken 啊就各持己見了啊...... [07/09/2011 02:48:28] To Runken: 我先說你是某某某的支持者,扣你帽子再說討論事情? [07/09/2011 02:48:46] To Runken: 我對陳瑞振也有很多不滿,請問這也需要跟他報備? [07/09/2011 02:49:12] ★Runken 你沒跟他報備 他只看到你支持振總阿 [07/09/2011 02:49:41] ★Runken 會有這樣的聯想也不無可能阿 [07/09/2011 02:49:52] To Runken: 我支持振總? 你們說了算? [07/09/2011 02:50:03] ★Runken 你可以反駁 但不需要說人引戰 [07/09/2011 02:50:28] To Runken: 這樣就算聯想? 我的推文就算引戰? [07/09/2011 02:50:42] ★Runken 況且 你的用詞真的很具侵略性 根本無法理性討論 [07/09/2011 02:50:49] 該板友提出具體質疑,還比"聯想"更縝密,這樣就要被板主威脅以板規七水桶,    怎麼沒看到被申訴人理性的"反駁"呢? 之前舉證過的類似狀況,更是非常好的對照組: #1FTFvPqY (Elephants) [ptt.cc] [公告] 違規名單 2012/3/30 該公告下的推文中,該板主甚至以板規為要脅,要水桶發言之板友 tea0729:中邪了 也被警告 好嚴厲唷 = =" 03/30 10:36 Runken:我想看看可不可以用板規七來桶五樓~ 03/30 10:51 "板規給與板主裁罰權,而我自認都有照一定的規則走",板規給與板主裁罰權,    是針對具體違反板規的情況時候才有適用空間,哪裡有授權讓板主用板規來威脅    板友?覺得莫名其妙的應該是被威脅的板友,而不是擁有板主身份的被申訴人。 ----------------------------------------------------------------------------- 附錄1:針對2011/7/9被申訴人和申訴人之水球紀錄 首先,本人和被申訴人素無私交,從未因板務之外有任何私人接觸,所有來信與水球均是 針對公務而來。     文章代碼(AID): #1Ddge51d (Sportcenter) [ptt.cc] Re: [轉錄] [申訴] elepha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portcenter/M.1302243845.A.067.html -------------------------------------- 2.zkow在4/2也有一篇轉錄文因該板規而被我口頭警告,之後他也有寄信請求解鎖文 而我警告的方式是丟水球提醒,若無法丟水球則推文提醒並鎖文 zkow的轉錄文是在04/06 05:09轉文到版上,我在當天早上八點多才推文警告並鎖文 我直到4/7晚上十點多在巡板的時候才發現此文未解鎖,而zkow既沒回應也沒刪推文 所以就依照板規作處置! -------------------------------------- 其次,根據上開引文之部分內容,可清楚確定本案之被申訴人係曾使用過"水球"或"推文" 之方式,以板主的身分,對個各別板友行使"警告"的動作。 另查組務板之公告#1D_kzD1C (Sportcenter),申訴信件、水球屬於公務性質,不須板主 同意得張貼於組務板。 則本件申訴案中所提及之被申訴人與申訴人於2011年7月9日之水球紀錄,為該申訴人對於 申訴人以"丟水球提醒"方式為之的"警告",屬於被申訴人以板主身分執行板務之具體作為 ,應無疑義。 ----------------------------------------------------------------------------- 附錄2:被申訴人Runken執行板規標準浮動之判決  1.#1FnuYIl0 (Elephants) [ptt.cc] [公告] 違規名單 #1Fnt1P9b tawi:心理超爽的xd 05/31 21:22 板規七 警告一次 #1Fnt3b1G mark7555200:水 05/31 21:23 板規七 警告一次 2.#1FvNx8l1 (Elephants) [ptt.cc] [公告] 違規名單 #1Fv71vEH chawer:水 06/22 21:18 板規九 警告一次 同樣在比賽中推一個"水",前者被依"板規7"警告一次,後者被依"板規9"警告一次,   同一個人所為的判決,前後只相差不到一個月,讓人看了一頭霧水。 此外,若是推個"水"或"心理超爽的xd"就違反板規,本人之前同樣向被申訴人提過的   在比賽中推"沒得分哈哈哈哈哈"是否也可以適用"板規7"或"板規9"(被申訴人明確的 指出上述語句並無違反板規),下列被認定無違規之推文又該如何認定: #1FT6U7x4 → wadeisme:不知道為什麼看到振總亂操 然後現在被追平心理滿爽的= =" 03/29 21:46 #1FT6Z6Aq → castoromega:被我說中了!!!! 操 03/29 21:55 #1FT6dalC → wadeisme:看了滿爽的 呵呵 03/29 21:56 #1Fq7fmxV 推 gflin:爛死了 06/07 18:45 推 jay1943webbe:真是白癡的一上 快笑死了 這叫職棒? 06/07 18:49 #1FqT-3uw 推 mickey2567:有夠爛的 06/08 19:18    處罰標準之不一致,令人對該被申訴人身為板主之選擇性執法不敢苟同, 本人亦深受其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