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arusa:站規解釋請洽法務或板務站長 或至PTTLAWSER詢問 07/20 22:10
推 larusa:使用者間的互動非屬板務 組務沒有介入的空間 07/20 22:19
推 larusa:請逕向站方提出站規解釋 07/20 22:19
推 erotica:●板主行事具有爭議性或有違反組規、站規的嫌疑 07/21 00:11
→ erotica:違反站規嫌疑 那本版不就該進行(不同意檢舉)的解釋嗎?? 07/21 00:13
→ erotica:怎麼又直接把第一層解釋丟回去?? 07/21 00:14
推 larusa:板主於上任時並沒有一道程序叫做宣示放棄設黑名單的權利 07/21 00:42
推 larusa:站規之中 權利互相衝突時 是應該由組務來解釋嗎? 07/21 00:44
推 larusa:不是這樣吧 所以當檢舉人的檢舉權與被檢舉人設黑名單的權 07/21 00:46
推 larusa:利相互衝突時 請站方來解釋應該比較恰當 另外請回頭看一 07/21 00:47
推 larusa:下板主的權利義務部分 檢舉人的檢舉事由是板主權利義務的 07/21 00:50
推 larusa:哪一項 如果都不是 組務又根據甚麼法源依據去介入處理呢 07/21 00:50
推 erotica:以上不就是做出基本解釋了嗎 而非直接"請洽法務版務站長" 07/21 00:54
推 larusa:你覺得第二行不是解釋嗎? 還是你覺得不夠詳細就不叫解釋? 07/21 00:56
→ Holusong:本人是針對"檢舉權"遭larusa管理之板主剝奪,而該權利是 07/21 07:01
→ Holusong:並非組務所謂"使用者間的互動"。且未經此程序,本人如何 07/21 07:04
→ Holusong:逕行越級尋求站規解釋,何況本權利已受到肯認。 07/21 07:05
→ Holusong:組務所提之"法源"問題,本人已提出"處理規則"為依據,該 07/21 07:08
→ Holusong:規則之位階明顯較高,本案檢舉權之剝奪並非沒有法源依據 07/21 07:09
→ Holusong:請組務依照"組長權力義務規範"所賦予之權利義務對檢舉人 07/21 07:14
→ Holusong:之"檢舉權"遭受剝奪,加以公正之裁決。 07/21 07:15
推 Ruri:第十五條上面寫你可以檢舉,但是沒說檢舉管道只有寄信 07/21 07:52
→ Ruri:換言之,你可能要先詢問站方對於站規的解釋,組務才有介入空間 07/21 07:53
→ Holusong:樓上Ruri是否代表組務發言? 07/21 07:54
推 Ruri:我只是把組務的想法翻成白話,組務是誰你很清楚吧 07/21 07:56
→ Holusong:既非組務,又並未獲得授權,本人恕難依循你個人解讀行事 07/21 08:07
→ Holusong:組務若有要求,本人可提出Elephants之檢舉採用"寄信"給板 07/21 08:31
→ Holusong:主之事證,佐證本人之"檢舉權"遭剝奪之事實。 07/21 08:31
推 larusa:本案已結案 如果檢舉人欲保障自己的權益 請循管道往更高 07/21 08:51
推 larusa:層級的管理幹部尋求解決 組務實無能力處理或協調兩種站方 07/21 08:52
推 larusa:明訂權利的衝突 07/21 08:53
→ Holusong:組務未經規定程序進行結案,本人如何尋管道上訴? 07/21 09:18
→ Holusong:且若組務在本案中有法源之疑慮,應可依職權詢問站方即可 07/21 09:21
推 larusa:組務不受理你的檢舉案 原因已於上面詳述 07/21 09:21
→ Holusong:對本人之檢舉權之遭剝奪做出裁決,而非斷絕本人此層級之 07/21 09:22
→ Holusong:申訴權利。 07/21 09:22
→ Holusong:請組務詳閱相關申訴程序,即使"不受理",也請述明理由, 07/21 09:25
→ Holusong:給與申訴人"正式"之書面裁定,使原申訴人得以依此上訴。 07/21 09:26
→ Holusong:此外,組務所提之PttLawSer為站內法規諮詢板,使用者為各 07/21 09:40
→ Holusong:板主或組長,並非一般使用者可據此做為權利保障之場域。 07/21 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