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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由於申訴人未於水桶期滿日之前提出「修正版本」的文章,所以此次違規事件視為 有效,即該使用者違反的板規為 B-2「發表無意義文」。 未來若該使用者再度觸犯同一條板規,則以累犯論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59.1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57364655.A.3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