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KDDKDD 信箱]
作者: OrcaKW (Orca.小元)
標題: Re: [通告] 檢舉違規
時間: Mon May 2 22:54:21 2016
KDDKDD (KDD)您好:
感謝您來信檢舉,
基本上這個case我認為不符合C2的要件,
以憲法來譬喻的話,C2保障的是「秘密通訊」的自由。
因此若小白將動態設成公開,就代表已不受此保障。
比較麻煩的是C5的部份,若條的原意是保障著作權,
但若依此處分,
往後是不是轉兄弟FB、球員FB的,通通都可以用這條水桶了?
綜上所述,我們需要一些時間討論此案,可能也要去其他板徵詢一下其他板主的看法。
感謝您對象板的付出 :)
OrcaKW 敬上
※ 引述《KDDKDD (KDD)》之銘言:
: ※ [通告] 共 3 人收件
: ※ CKCDY Runken OrcaKW
: ---------------------------------------------------------------------------
: 檢舉事由:JungSica、wan8088未經同意轉錄他人文章。
: 違規事實:#1N9YuJAr (Elephants)
: 附上一些很令人灰心的臉書截圖,既然敢設成公開就別怕被拿出來討論吧?
: http://imgur.com/jfYoO9l
: http://imgur.com/8HIdhZC
: http://imgur.com/OfJHg7n
: 推 wan8088: http://i.imgur.com/AZ70U3y.jpg 05/02 02:01
: 理由:
: 一、 依板規C2和C5所載,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可轉錄他人文章或公開私人訊息。此案使用
: 者JungSica明顯未獲得當事人同意即以截畫面型式轉錄文章,先行敘明。
: 二、 JungSica於文中辯稱當事人於FACEBOOK社群網站設成公開,但依智慧財產法院104年
: 刑智上易字18號刑事判決,「臉書用戶設定「公開」時所同意第三人使用者,僅為
: 有關臉書用戶之姓名、大頭貼等『資料』,未及於涉及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相片、
: 影片等『內容』。」
: "當您以「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時,即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之與您關聯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
: 頭貼照)。"(引自facebook使用條款2.4)
: 此文僅說明授權名字和大頭貼,但影片、相片、文章等受著作權法保護內容並未轉
: 移授權。
:
: 又見本站使用者條款1-2
: 若您無合法權利得授權他人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散布、發行、公開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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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綜合以上理由,兹認為應最適板規c-5或補充說明第九條,處罰應至少禁言30天並依
: 補充說明第4條予以退文。
: 以上,懇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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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KDDKDD (220.143.186.238), 05/05/2016 16: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