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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JUNstudio 信箱] 作者: JUNstudio (agGREssion) 標題: Re: [申訴] Baseball-girl10319-2016/05/01 時間: Fri May 6 01:52:11 2016 ※ 引述《gn00324893 (OMaNiYaBoo去提告讓法院S)》之銘言: : : 我還是覺得你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因為你的推文被判斷是違規的理由,和你這部份 : : 的主張是相違背的。 : : 不過也許你不認為需要特別釐清這句推文的意涵,因為你認為這句推文只有觸犯板規 : : B-6 ,而非 B-17.7。但我會想追查這句推文到底有沒有觸犯 B-17.7,因為其他使用 : : 者檢舉你認為你這句推文在指涉板主群,因此才需要你做出回應,看看這句違規推文 : : 到底在指涉誰。 : : 若這句推文有明確的指涉對象,那會更容易讓人理解這句推文並非針對板主,畢竟你 : : 的違規推文是: : : 推 gn00324893: 棒球版不就是一個爪迷一個婊子在當假公正嗎?不順眼就8 04/26 23:46 : : 這句推文指涉的對象是「一個爪迷一個婊子」,有其針對性; : : 而你所謂的「某些爪迷爪迷版友跟一些女版友」明顯不只兩個人…… : : 總之你這一段的論點我暫持保留意見。等要寫出正式判決時再做完整回應。 : 單就這點我只想請問小組長 : A於網路上留言謾罵:你這死婊子不順眼就讓人8 : B跟有些人覺得A是在影射她於是提告法院 : 法官對於聽取完A的論述後要求A回答: : 請問A,既然你會這麼氣憤說出這句帶有侮辱字眼的話語而又覺得不是在罵B : 那麼你可以告訴我你其實是針對哪一位人士說呢?可以麻煩告知我她的姓名 : 如果你怕那位被你侮辱的人士會依此告你的話,你可以私下來找我跟我透漏 : 可否請問小組長,你覺得這樣的行為是合乎常理還是不合常理呢? : 要說我是針對版主進行辱罵的話 : 是否需從我於溝通文下的論點「不順眼就8」的解釋來做反駁 : 且提出解釋來印證8這個詞是代表水桶的意思呢 : 我剛剛仔細想想,你提出的這份要求我提供名單當證據給你這件事情 : 在法律上根本無法成立也不能如此要求,所以我必須主張 : 對於你這要求與我依據此要求而寄送給你的信件內容,不能拿來當作你裁決的依據 : 謝謝 對,沒錯,你終於發現了這個癥結點了, 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都屬於告訴乃論,在你的例子當中,法官是不可能越庖代俎的。 但我從一開始就只想要探查你這句推文的用意啊。我已經說過了,我要先知道你在指 涉誰,才能確定你是不是在辱罵板主,而我也以為採用「私下透漏」的方式或許較容 易取得訊息……但看樣子反而招致反效果。 再來,我也在前一封信中說明,就算你提供了相關使用者帳號,我也不可能公開,或 著以棒球板板規處罰這些使用者。因此你的舉例,和我們這個案子還是有很大不同。 另外,在訴訟實務上,當事人對於自己的狀況當然是最清楚的,所以還是有必要提供 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的。而以板務人員的角度來看,我當然希望能夠蒐集到對當事人不 利以及有利的相關內容,以便我進行判斷。 你的主張有其正當性,這點我同意。 不過你最初提供的證據對我來說還是不夠,這樣作為裁決的依據過少,所以我才會要 求你回答問題。重點還是要捍衛你的無罪推定,這點立場與你的主張並無相背離之處。 只是我想我們再爭論這一點也毫無意義了。 總之,還是感謝你的配合。 -- 這兩封信件還是會轉錄存查。 謝謝你的體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62.60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JUNstudio (59.115.62.60), 05/07/2016 10: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