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SP2_Baseball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裁定: 檢舉不成立。 理由: 1. 網路討論區的違規事項並非全屬於刑法規範內容 刑法第一條即在申明「罪刑法定原則」,旨在說明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 照法律定罪處刑;沒有明文規定的,不得定罪處刑。 然而,這必須是「犯罪行為」。就目前現行網路討論區的可能違規事項來看, 並非全部都屬於犯罪行為。 舉例來說,若在網路論壇上違反妨害風化罪、妨害名譽罪、妨害秘密罪、妨害 電腦使用罪等……,那麼這些犯罪行為確實應該受到刑法約束,應由檢察官協 助調查,由法官判處罰則。 但若只是寫了一篇內容空洞無意義的文章,這樣該算是犯罪行為嗎?這樣該被 刑法處罰嗎?這點說不通。 因此我以為,將刑法視為板規的母法,這種過度解釋的主張是無法成立的。 2. 網路討論區的違規處分比較類似行政處分的概念 我以為板主的管理尺度,以「行政處分」來看待,會更為恰當。 行政程序法針對「行政處分」有做出解釋(見「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這類似於看板板主單方面執行板規,我以為比較適合用來討論板主執法尺度。 因此,我以為檢舉人的檢舉內容應該是要強調「依法行政原則」。 然而該原則本來就是站規、群組規範、板規的立論基礎,就檢舉人提供的檢舉 事由來看,犀牛板板主並未違背依法行政原則。 3. 板主裁量權應受尊重 我以為,犀牛板板規處分條例第十二條屬於板主裁量權的合理解釋,並未牴觸 站規與群組規範。 此外,就目前犀牛板既有水桶公告觀察,並未有使用者受到該條例處分,因此 我傾向認定該條例的用途僅為補充現行板規的不足,以及避免未來可能的紛爭 ,宣示性重於實用性。因此不應該認定此條文為「皇帝條款」而臧否板主濫權 違法。 該條文所謂「逕行處分」確實予人一種板主武斷專權的文字意象,然而若真的 未來有使用者被板主以該條板規處分,群組內尚有權利救濟手段可供使用者利 用,不至於損害使用者權益。也請屆時有需要的使用者多加利用。 -- ▆▇▇▇▅▃ ▇▅▃▂ 龍 魂 永 不 滅 , 只 是 暫 分 飛 ◤ █▎ ▁◢ ◢◤ ◤ ◢ ◥▄▆◥███◤ ragon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61.10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63502779.A.F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