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eejuun710 : 按犀牛板板規第三條-內容涉及對看板使用者或球員,06/28 08:50
→ heejuun710 : 教練和球團進行人身攻擊者,ex:腦殘 垃圾 廢物 智06/28 08:50
→ heejuun710 : 障 無腦 白目等(若有語詞未列入上述文字者,待板主06/28 08:50
→ heejuun710 : 討論後處罰亦同上述) 06/28 08:50
推 heejuun710 : 你的推文已涉及人身攻擊,依板規應處三個月水桶。06/28 08:52
→ heejuun710 : 此次僅水桶一個月處置。06/28 08:52
雖然申訴人因此認為板主裁決前後顛倒,「跟你一開始的裁決不同 自打嘴巴」
,但這個主張實屬無理。板主考量當事人的違規行為,考量其情可憫,因此採用
較輕微的處分,這不該被稱為失職。
法外施恩,並不代表執法者的輕忽,而是希望能在給予當事人處罰之際,也能避
免影響當事人的相關權益。這部分的裁量我覺得板主做得很好。
3. 板主未積極回應,嚴重影響申訴人權益
棒球板與各隊隊板的板主應將閱讀 Baseball_BM 與 CourtBasebal 等板務相關
看板,視為板主義務之一。然而本案當中,板主 heejuun710 延誤回覆,導致
戕害當事人權益甚巨,因此提出警告(註4),不過遺憾的是版主並未改進其
行為,這點我希望會等下週再跟犀牛板板主團隊商討可否改進。
而申訴人在警告文當中表示,版主多次未積極回應,應累計其警告次數甚至將其
免職。不過小組長不予採用該建議,我認為「一案不兩罰」,雖然確實有多次違
規行為,但我確實希望能採用對於看板與使用者雙方最好的方案。
申訴人認為:「他大概就吃定你不會讓牛版唱空城 能拖就拖 知法犯法的版主」
雖然有其立論根據,但是這種臆測性的說法還是僅供參考,我不會就此認定板主
有惡意違規的行為。
回頭說到板主 heejuun710 延遲回應,導致影響申訴人,甚至也造成小組長的困
擾,因此我決定,將板主延遲回應的時間累計,作為申訴人扣除刑期的依據,也
就是統計版主回應的時間差距(從申訴人推文至板主回應之間的時間)累加,扣
除申訴人現行的水桶期間。不過當中扣除雙方於同一日內回應的時間,僅就較明
顯長期未回應的行為做計算。
以下是根據溝通文(註2)的內容,而計算出來的結果:
當事人溝通文:06/21 14:07 ┐
板主推文回應:06/27 21:49 ┘6d 7h
當事人的推文:06/28 22:57 ┐
版主推文回應:07/05 12:02 ┘6d 14h
而申訴人於 07/01 22:48 發表的推文,因為對話客體為小組長,所以不列入計
算基準。
根據上述裁定,板主必須為自己的怠忽職責,償還當事人 12d 21h 的水桶罰期
,因此水桶罰則應該縮為17天,自6/21開始計算,應該在今日期滿。
請板主即刻公告改判內容後,釋放當事人出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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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 heejuun710 板主注意!改判後應發布公告供板眾知悉,這一點 ※
※ 請你一定要改進,不要影響其他板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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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板主 heejuun710 於 6/21 發表的公告文 #1NQ2TlaG (Rhinos)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hinos/M.1466443631.A.910.html
註2:當事人 jismyid 於 6/21 提出的溝通文 #1NQDckMJ (Baseball_BM)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_BM/M.1466489262.A.593.html
註3:當事人 jismyid 於 7/05 提出的溝通文 #1NUyz4YV (CourtBasebal)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67731780.A.89F.html
註4:小組長於 7/02 發出警告 #1NTpD7PS (Baseball_BM)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_BM/M.1467429703.A.65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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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小組長層級審理完結
雙方當事人若要上訴,請於 168 小時內於 CourtSports 向群組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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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60.1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67963847.A.6A0.html
編輯說明:文章上色錯誤,修改色碼。
※ 編輯: JUNstudio (118.160.60.142), 07/08/2016 15:46:30
推 jismyid : 人身攻擊根本就不適用此例 沒有法外開恩的問題 07/08 20:17
→ jismyid : 這是公領域的討論 而且是確實發生的事情在討論 07/08 20:18
→ jismyid : 並且 非當事人不能代替當事人認定是否受到人身攻擊 07/08 20:19
→ jismyid : 我不會再提出上訴 但是你們的行為都還有改進的空間 07/08 20:21
→ jismyid : 抱歉浪費你的時間了 07/08 20:22
→ JUNstudio : 所以你覺得該執行三個月罰期會比較適當? 07/08 23:29
推 jismyid : 林補的動作 我寫了髒手 哪裡人身攻擊 有攻擊行為的 07/09 02:07
→ jismyid : 是林補本人 你說我無理 我才覺得你有問題 07/09 02:08
→ jismyid : 根本就沒有人身攻擊的問題 你不要一直跟我跳針 07/09 02:09
→ jismyid : 版主可以回覆 BM版的推文 卻沒有解除水桶 他就吃定 07/09 02:11
→ jismyid : 你不敢解除他版主職務 你又不信 反正我可以在總版 07/09 02:12
→ jismyid : 無限制寫鬼手髒手就好了 牛板要怎樣文字獄隨他啦 07/09 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