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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fa910 (戰地記者)》之銘言: : 相關證據我講了好幾次,小組長你自己都不看又怪我都沒提證據(見最下)。 : 之前組務板上有個案例是, : 版主看相同IP沒去帳號部查,就認定人家是「開分身」, : 小組長要人家證明是不是分身,搞半天人家也解釋那根本不是「分身」, : 小組長又要人家證明不是借用帳號,搞半天人家也解釋那不是「他開的帳號」。 : 小組長,你之前不也直接認定使用者違規,要他舉證「他沒有,他沒有」嗎? 雖然已經結束的個案通常是不會拿來討論的,不過我可以告訴你,那 件申訴案並不是你所說的那樣。 首先,板主因相同的 IP 判定為分身帳號,並援引分身帳號條款加以 處分。以板主(甚至是組長和群組長)的權限,相同 IP 已經是非站 長層級所能找到的最有力證據,以此作為判決證據,我想不至於不足 。 而在案件進入申訴階段之後,從原申訴者從那封「我女友的帳號我不 能用嗎?」的申訴信、到「一直換帳號很麻煩」的說詞、矛盾不符常 理的說法以及發言語氣、排版高度相似這類的情境證據... 這才形成 我認定該使用者使用他人帳號發言的心證,因而寫出最後的裁決。 絕對不是像你說的,先有想法再叫他來證明自己不是用其他人的帳號 ;請去把相關審理過程看清楚,我其實一直只是請他就對他不利的證 據提出說明和反駁而已。 籃球群組 Hoplit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7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