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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llyt (ㄌㄔ2015 世界一流)》之銘言: : 推 mousepad:任意推文應由小組長處置,請問willyt板主引用哪一條站規 02/13 01:33 : → mousepad:任意刪除答辯文下方的推文? 02/13 01:33 : 他明顯違規並且侵犯我的權益,我有權利讓他的推文消失 : PTTLawser板講得很清楚了, : Saxon有一系列系列文 : 引用這篇,法務站長的解釋站規在法理上應等同站規的延伸。 首先, 該板板規#1CW78apW (PTTLAWSER)明示僅供參考、無強制力、自行斟酌。 其次, 同系列中, 法務部Saxon站長在#1CbkeNlF (PTTLAWSER), 用黃色清楚標明法務部門對刪修推文的立場是: 「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且開放的部分最好由板主來管制的方向進行」, 強調「po文與推文具有相同的言論價值、相同的獨立性, 均應受到相同的保護。」、 「將管理、仲裁的權力交給板主」, 還是該串討論文僅有兩篇mark起來的文章之一(另一篇同樣是反對你的作法)。 該板雖然是隱板, 但該文經棒球群組小組長RJJ申請、法務站長Saxon同意後, 第一時間轉貼於組務板#1CblRkJ8 (Sportcenter)。 而即使是你下面引述這篇沒有mark的文章, 也是站在反對任意刪除推文的立場。 更不用說這些是指一般討論性看板的狀況, 申訴審理看板性質特殊, 況且本板對任意干擾申訴過程的推文早有明確的懲處原則。 但,所有發言(即使無意義的發言)都應該保留證據作為懲處依據, 而有無意義、是否違規、是否懲處, 均應由組務人員判定。 而就算是現實生活到了法院, 旁聽者對你的發言惡意咆哮, 就算你再怎麼覺得不爽, 也是輪不到你自己耍手段讓他閉嘴的。 我依舊相信多數使用者能在理性與相互尊重的狀況下使用申訴板, 超過這個規範的, 群組長、小組長會處理。 因此,我不會關掉申訴板的推文, 就像沒有必要為了防止有人在法庭上罵友寄隆輝, 就把所有旁聽者的嘴巴都先貼上膠帶一樣。 既然你自己上綱為「站規的延伸」的文章, 都反對你的作法, 那麼說到這邊足正視聽也就夠了。 本案我已閱覽完畢, 近日內會連同在組務板刪修推文的行為一併做出裁定。 接下來未經允許的發言, 依往例、依組規嚴格處置。 : 文章代碼(AID): #1CbuuJVl (PTTLAWSER) [ptt.cc] Re: [問題] 關於修(刪)推文? ꈊ: 本看板目前不提供文章網址 │ : 這一篇文章值 270 Ptt幣 : 雖然照理講必須由板主(在此件歸組方) : 但是這與此案不只毫無關係還企圖混淆視聽,侵犯本人名譽, : 我以之修掉難道有問題? : 引用其文章內容。 : : 1. 當然有些原PO想維持自己文章版面的乾淨,這是一種需求, : 然而當這種需求與推文者的權利出現衝突扞格的時候,應該怎麼平衡呢? :   我認為除非違法違規內容,請板主仲裁後允許刪除, : 否則原PO應該理解並容許他人有使用推文功能在你的文章下面寫各種意見的自由, : 即便是原PO看起來認為很無理(或無厘頭)、不相干、甚至不順眼的文字, : 只要並未違法違規,就不應由原PO來刪改, : 而且是否違法違規,由公正第三人(板主)來認定。 : 之所以不厭其煩的重複一些字眼,是想強調對推文者權利的保障。 : 此案件我主張其推文有嚴重侵犯本人以及此案本人答辯之情形, : 我主張我的修推文是站規所允許使用者自行判斷的部份, : 拜託這種東西還要我親自去找出來,這跟組務一點關係都沒有, : 還要他出來推文,看板垃圾桶 (~)裡面就有相關版本校對, : 我只是「不希望持續看到他侵犯本人的答辯文」影響判決, : 如果這叫做越權,那我不知道在此答辯還有什麼權利可以被保護了。 : 也許我需要先行請示,但是這根本連請示都不必, : 他早就嚴重侵犯我了,這種狀況我相信應該還有本人以user的身份, : 進行判斷的能力與權利。 : 文章底下歸原po所擁有, : 在普通看板他有回文作為救濟權利, : 至於在本板,他的另案可以另行進入三級申訴救濟程序, : 這不是你很理解的嗎? : 那為什麼連「本人有不希望看到他推文的權利,只要我不竄改一律無損其權益」 : 都還要我做出解釋? : 如果根據規定,此案連受理都不得受理, : 現在卻要我為了這種明顯法務早就做出處置的判例, : 還要要求辯方提證,本人感受到不被尊重的部份, : 還麻煩組方自律,並且尊重本人在此案答辯的「完整權利」 : 這種東西在你小組規除非訂立在 CourtBasketb 板有相關完整版規之前, : 不得主張「本人不得修除明顯侵害辯方權利之推文」 : 還望組務明察,並且主張上面那篇商榷確認必須被刪除或收錄精華區隱藏資料夾, : 以保障本人權利。 : ps. 何況本人在昨晚皆已經先行告知組方,為何組方還要如此越權侵害本人權利? : willyt : 答辯於 2012/02/1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35.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