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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務.willyt你們好: 我已於推文中申請發言過,所以我這篇來表達我的意見了 willyt給所有轉文者到test版而禁水桶的原因是 ==================== 依據Test版規之精神, Test 板並非備份板,本人也擁有公告本文之著作權, 本人並無任何授權,依照批踢踢之精神所有轉錄皆不應容許, 並有鼓吹暴民亂板之嫌 ==================== 以下為本人想表達之意見: 首先, 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該公告雖非本條法律命令公文所列之範圍,但究其立旨, 若同樣賦與一般著作權等同之權利, 則必產生資訊流通之窒礙, 深以為不妥 本條限制憲法, 法律, 命令或公文適用著作權法, 其精神即為使人民(使用者)能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若憲法法律命令公文受著作權法保護則易生資訊流通之障礙, 小組長與該板板主既援著作權法之適用, 即應避免望文生義, 進而由著作權法之立法精神看待本件, 始為妥當. 再來是本人轉載該公告文之用意: 1.保護willyt板主所發的原文,避免往後若修文修到忘記當初的本文內容, 會造成不必要的誤會,有原文可供參考 2.保護Alfred組務於判決上不會受到影響,有原文可供參考 3.保護推文者於推文若不小心被修改掉的權益 無鼓吹暴民亂板之用意在 以上是本人想表達之意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39.95
RickyRubio9:我轉板用意也是與bz2008相同,而且test板人氣很低 05/22 23:13
RickyRubio9:不至於能到達鼓吹效果 05/22 23:13
pu0429:我覺得與其用第9條第1款,不如用第4款。ptt公告要構成第1款 05/22 23:21
pu0429:再怎麼擴張解釋都不可能涵攝。 05/22 23:23
pu0429:不然也可以用第52條 05/22 23:26
Alfred:我會回覆這篇,bz2008事前有申請過發言。但其他人請注意審 05/23 00:03
Alfred:理秩序。不要擅自發言。 05/23 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