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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illyt板主最原先給予的處分理由已經不重要了, 因為目前的水桶處分及理由是我在中間裁定裡下的。 至於willyt板主最新的文章, 只是進行原本就該進行的程序,即對每個個案提出他的理由, 我們會一個一個進行檢討, 想要申請發言的人請在我回覆他之後在我的文章底下推文。 2.我並沒有引用著作權法,事實上這個案子跟著作權法也沒有關係, 如果有人想要主張著作權,無論是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 請找正確的管轄機關,例如檢察官或民事法庭。 再重複一次, 身為一個網站,PTT能做的最多就是幫你刪文,想要公道或賠償請循司法途徑救濟。 3.再重複一次我給的理由: 最後,IV的部分,除了站規明文禁止未經同意轉錄文章外, 我認為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正當化擅自轉錄這些公告至不相關的看板的行為, 這不只是將該看板的事件擴大,同時可能也影響被轉入看板的正常使用, 因此給予水桶至季後賽結束的處分,為求明確,直接將日期設定為6月30日。 我認定這個轉錄行為不當的理由完全是基於PTT站內管理的需要, 引用站規不等於引用著作權法,這是兩回事, 更不用說站規本身也並未引用著作權法。 因此,除非你能告訴我你轉錄到那個看板有什麼實質的正當性跟必要性, 例如說你是到組務檢舉而必須轉錄那些公告作為證據, 否則我不會改變原本的判決。 ※ 引述《bz2008 (我是B'z控 B'z控是我 )》之銘言: : 組務.willyt你們好: : 我已於推文中申請發言過,所以我這篇來表達我的意見了 : willyt給所有轉文者到test版而禁水桶的原因是 : ==================== : 依據Test版規之精神, : Test 板並非備份板,本人也擁有公告本文之著作權, : 本人並無任何授權,依照批踢踢之精神所有轉錄皆不應容許, : 並有鼓吹暴民亂板之嫌 : ==================== : 以下為本人想表達之意見: : 首先, 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 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該公告雖非本條法律命令公文所列之範圍,但究其立旨, 若同樣賦與一般著作權等同之權利, : 則必產生資訊流通之窒礙, 深以為不妥 : 本條限制憲法, 法律, 命令或公文適用著作權法, : 其精神即為使人民(使用者)能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 若憲法法律命令公文受著作權法保護則易生資訊流通之障礙, : 小組長與該板板主既援著作權法之適用, 即應避免望文生義, : 進而由著作權法之立法精神看待本件, 始為妥當. : 再來是本人轉載該公告文之用意: : 1.保護willyt板主所發的原文,避免往後若修文修到忘記當初的本文內容, : 會造成不必要的誤會,有原文可供參考 : 2.保護Alfred組務於判決上不會受到影響,有原文可供參考 : 3.保護推文者於推文若不小心被修改掉的權益 此三點理由均不成立, 首先,這些人的權益不需要你來保護, 其次,感謝PTT的程式部門這幾年的努力, 任何刪文或修文的動作都會在系統裡保留起來, 而且我在先前的判決裡已經明文揭示過, 原則上板主刪文時有協助使用者找回原文的義務,(#1FhUm4qG (CourtBasketB)) 在組務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板主也當然有義務配合提出相關證據, 因此根本無需擔心任何證據問題, 我在前面的文章裡也說了, 對目前willyt板主提出的證據有疑問的,可以隨時跟我反應。 最後,這個轉錄行為在test板也是違規的行為(見下述), 根本達不到任何備份的功能。這些文章也早就在該板被清除了。 : 無鼓吹暴民亂板之用意在 重點不是你的主觀用意為何, 而是這個行為造成的後果, 即使你主觀上再怎麼善意,客觀上這個行為就是在進行不必要的散布, 而且顯然造成被轉入看板的困擾, 以Test板為例,其板標明白的揭示:「[測試] 這裡是測試版不是備份版」 其置底板規(#1DX3aDJB (Test))明文規定: 基本禁止條款 違反以下者初犯警告+刪文 二犯水桶兩週+劣退 累犯(3次以上) 永久水桶+劣退 引戰製造紛爭,初犯兩週+劣退,二犯永久水桶+劣退 1-3.引戰製造紛爭、公佈個資,或假借測試之明,實質上有製造紛爭之實之行為。 1-6.使用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備分文章(or推文) ※不管是自己的文章推文或別人的皆算 轉錄文章條款 違反以下者初犯水桶一個月+直接劣退 二犯以上 永久水桶+劣退 2-1.未經同意,從他板轉錄文章而遭原作者檢舉。 可見這個行為即使在Test板也是百分之百違規的。 綜合上述,我實在找不出任何不處罰這個行為的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99.125.165.60
frank123ya:請求發言 05/23 01:17
frank123ya:該板主至今未照小組長要求之水桶天數更改 05/23 01:17
frank123ya:且水桶時間照小組長之要求應已到期 在此要求解除水桶 05/23 01:18
Alfred:樓上的訊息我收到了,我會在回覆w板主時一併處理。 05/23 01:19
Alfred:若其他使用者有類似情形,可在本篇底下推文告知。 05/23 01:20
iliyu:水桶天數沒改+1 05/23 02:03
willyt:申請發言。 05/23 02:05
willyt:此前推敲暫行規則中,尚未開始更改日期, 05/23 02:06
willyt:請使用者稍安勿燥,感謝。 05/23 02:06
frank123ya:請求發言 05/23 02:09
frank123ya:無論暫行規則為何 之前所判皆應以小組長所更動為主 05/23 02:09
frank123ya:而非因所謂 "推敲中"就將小組長之判決置之不理 05/23 02:09
willyt:請求發言 05/23 02:11
willyt:對不起,我也有「我的」正常生活要過 05/23 02:11
willyt:請你尊重。 05/23 02:11
willyt:本板的主體性也請你必須尊重。 05/23 02:11
willyt:釋憲案頒布後也是必須等到準備工作作才能作調整 05/23 02:12
willyt:在此不對此事內容做出回應。 05/23 02:12
Alfred:我正在寫回覆,請各位都暫停一下。謝謝。 05/23 02:48
Alfred:我想這個回覆時間會很長,請各位可以早點睡覺明天再來看。 05/23 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