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SP2_Baske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判決: 維持版主原判 1.版主確實於板規規定鬧板的判定條件,所以認定版主說法成立 原告確實在比賽後以快訊方式發文,造成板上資訊混亂, 再加上版主確實有與原告溝通的證據,故視為原告不願接受版主的勸導 2.原告的IP與zkow相同(雖然是短暫時間相同還需帳號部確認) 但是組務判定此案的關鍵點在第一點,所以請申訴人要往上一層申訴時請以第一點為主 辯駁 籃球小組長 joh -- 此案結案 此案雙方不服請於168小時內向CourtSport版申訴 -- To hurryken : .................現在都流行吐嘈小組長就對啦 ★hurryken 大概吧 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15.253 修改錯字+補充判決細項 ※ 編輯: joh 來自: 118.168.215.253 (01/08 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