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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qoomilk 信箱] 作者: Hijikata (副長) 標題: Re: 您好,有關判決部分 時間: Mon Nov 24 16:09:38 2014 ※ 引述《qoomilk (狐狸尾巴)》之銘言: : 所以這是指加重部分,版主有權調整"罰則"內容,你可以三個月或是如何, : 例外條款則是寫在下面一段, : 且例外條款的例外條件也寫在註明這部分,更何況您自行取消此條例的理由 : 不但註明上沒有, 板規已寫明對於罰則 板主有權視情況調整且說明 減刑條款包含於罰則之中 並非獨立出去的部份 : 而且是針對群族性而不是在"爭吵"這部分,(如你舉的Kunda案例) : 這點在我第二次違規(一月份)就有類似情況版主是說可以的。 : 違規罰條明顯指出 : 重點是在"引戰釣魚挑起紛爭",而不是"特定"版友gm球迷球員。 : 我想這點非常重要,因為這很有針對性。 並沒有針對性 判決的依據在於違反者是否有記取上次的違規與處罰 你與另外兩位上次違規的部份同樣是環繞於林迷與火箭迷之間的爭議問題 kunda則不是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5.111.160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qoomilk (163.25.95.235), 12/01/2014 17: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