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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申訴板主之處分者,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申訴規則, 依下列格式填寫您的申訴文, 請注意不遵守格式及相關規範者小組長得拒絕處理您的申訴。 --------------------------------------------------------------------------- 申訴人ID:chan15 被申訴之看板及板主ID:Hijikata 申訴人所受之處分:永久水桶 申訴人之訴求:解除永久水桶 此案發生經過是本人忘記被水桶不能檢舉一事,Hijikata 回信後,我主動跟他說 我忘記這件事了,那我就再創個帳號好了,於是我當天才創了另一個帳號 再次寫檢舉信給他,他又說分身也不行,我說好,那我跟我朋友借帳號 於是借了我朋友的帳號,再次寫信給他 然後他就發了 #1NFyCBQs 這一篇,接著在發這一篇 #1NG3U9A2 分身與本尊視同相同ID,一律同罰。施行細則見下: a.分身續犯者,採兩者帳號已累積最大刑責與以累加.     例如本尊累積水桶四個月,分身再犯另外犯行即加重為水桶六個月. b.本尊已入水桶,分身再度發言,被發現者,計以本尊剩餘刑期.     例如本尊服刑中尚餘300天,分身再度發言,則判決水桶300天.      c.分身之舉證須以短時間內至少IP三處雷同,自行承認、他板判決可捺入參考,     由板主認定. d.已知分身且被本板公告者,日後不論本尊分身違規,一併執行罰則,不再另行舉     證是否為分身。 e.若受罰者濫用分身情況嚴重(多分身或不斷違規等情況),將提交帳號部處理之。 2016/5/16 在板主勸告被水桶期間無檢舉權利後 chan15於19:36回信表示會再拿帳號檢舉 18分鐘後 以chan16寄相同內容檢舉信 但兩封檢舉信所顯示之IP相同 2016/5/19 在板主告知分身視同本尊後 chan15以分身帳號chan16 於11:47回信表示要請朋友檢舉 2分鐘後 11:49 以evis1007寄相同內容檢舉信 但兩封檢舉信所顯示之IP相同 以上板主信箱皆留有信件往來備份 又evis1007於板上推文中表明將帳號給chan15使用 依版主信箱之檢舉信三個帳號IP皆有重複的狀況 認定有違 禁止借用ID 此ptt站規 此次違反站規及板規 情節重大 依特殊情況論處 判決永久水桶 相關ID並移交帳號部處理 ------------------------------------------------------------------------------------------------------- 我要說的是,我沒有了解版規我承認是我的錯誤,但我整個過程都有清楚告知 Hijikata 我要這麼做 所以他很清楚我沒有要借此鬧事,他卻去發了第一篇文玩文字遊戲講的我很像明知故犯 第二篇才提到我其實都有跟他說,我不知道居心何在 我爬了規章,全部的懲處都是針對留言鬧版,請問發站內信算鬧版? 站規規定出借帳號是罰三個月,分身發言也才罰三百天 怎麼累積加重也不該是永久水桶,更何況是我並沒有犯意去背地創一個帳號跟借一個帳號來搗亂 這樣算什麼特殊狀況要處罰到永久水桶呢,特殊狀況是我檢舉的都是某些族群嗎? 我帳號還是當天才創的,當天創的帳號根本不能去 NBA 版做任何事情 本人並沒有任何其他分身,沒有任何要導亂的意圖 希望這邊的版務可以抽空去 NBA 版關心一下 幾次的判決有大量的留言指出選擇性辦案以及擁護特定族群,並且提出事證 但版主都不聞不問,頭過身就過,造成現在NBA版某些可能符合版主喜好的族群整天冷嘲熱諷 酸言酸語卻逍遙法外,還請明察秋毫,本人絕對願意接受不熟悉版規的懲處 但請給予一個公平的裁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234.1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ketB/M.1463846146.A.36E.html
PaulDavis : NBA板看來看去,就跟你同邊的球迷 69.36.65.214 05/22 00:24
PaulDavis : 不是開分身被捅10年,不然就是反串 69.36.65.214 05/22 00:24
PaulDavis : 對手球迷鬧板,再來就是檢舉洗板 69.36.65.214 05/22 00:24
PaulDavis : 主信箱,還借帳號弄到永桶的,這篇 69.36.65.214 05/22 00:25
PaulDavis : 居可以說成是NBA板主的問題也真夠 69.36.65.214 05/22 00:26
PaulDavis : 玄 69.36.65.214 05/22 00:26
chan15 : 我沒說不該,但對面有沒有你很清處122.116.234.173 05/22 00:38
chan15 : 申訴過程中,非該案權益直接相關人122.116.234.173 05/22 00:38
chan15 : 不得發表文章或推文122.116.234.173 05/22 00:38
chan15 : 違者得視情形設水桶或劣文以維護審122.116.234.173 05/22 00:38
chan15 : 理秩序。122.116.234.173 05/22 00:39
chan15 : 恭喜你,跟我一樣不熟悉版規122.116.234.173 05/22 00:39
chan15 : 受到保護的人覺得版主沒問題不意外122.116.234.173 05/22 00:40
※ 編輯: chan15 (122.116.234.173), 05/22/2016 00:4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