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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請板主取消原水桶判決,改以警告一次。 判決說明:就板主引用之板規4-1而言,第一行之「球員、教練、裁判」等人之舉例, 明顯將設定範圍限為「比賽內的關係人」,若要在第二行將記者納入所謂相 關人員的範圍未免與第一行文義有不合之處。 但不同意板主對於板規4-1的使用,並不代表組務認同在公開板上使用「垃 圾」稱呼人是正確的,這部分建議板主未來修改板規時可補強4-1,或改用 他條板規(如2-1的後段或3-1的前段)處理,但本案判決有瑕疵之處,請即 行撤回,並勿再改用他條板規給予本案案主水桶懲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13.114.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ketB/M.1534221664.A.408.html
immelo : 感謝,請問需要自行轉寄版主解桶嗎?123.194.129.100 08/14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