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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Nstudio (agGREssion)》之銘言: : ※ 引述《RJJ (傳說中的小米)》之銘言: : : 請 JUNstudio 小組長說明 2-i 「可能」縮短當事人申訴時間的原因、必要性 : : 或是說,當初訂定這條款的時候是否有考量到這個可能性? : : (當初訂定 2-i 的可能是我?) : Baseball_BM 置底的使用規則發表者是前任棒球小組長 FlyFreedom : 所以這邊我沒辦法回答相關設問 : 不過我以為,設定三天期限也是提醒當事人應儘早提出權利救濟 : 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 同時讓板主與組務對於案件也能較早去主動掌握 : 由於上訴準備期(申訴階段完成後168小時內可提出上訴)有七天期限 : 有鑒本案上訴內容,因此日後我會考慮下列方案的可行性: : 是否要將兩者(溝通至申訴的三天間vs申訴至上訴得七天間)重新整理成同樣期間? 裁定: 一、兩個條文有衝突時,組務認為應該以保障使用者權益較多的條文為優先 因此裁定此上訴案駁回,該申訴案應以 JUNstudio 小組長的裁定為最終裁定 二、該條文應如何修正,可由小組長自行決定 但萬一又有類似的情形發生,處理原則同前一條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6.228.112.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Sports/M.1487895738.A.47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