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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宗旨:
為增進全台灣大學院校心理相關學系所師生身心健康,並推廣排球運動、提升排球技術水
準及聯絡情誼為目的,特舉辦本比賽
二、承辦單位:
國立嘉義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系學會
三、比賽地點:
國立嘉義大學民雄校區
四、比賽時間:
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八、二十九日(六、日)
五、比賽組別:
男子六人制組、女子六人制組
六、規則:
1.裁判、線審及記錄員:
a. 各場比賽裁判人員由大會遴選持有c級裁判証之裁判擔任
b. 各場比賽線審由各隊擔任
c. 各場比賽記錄人員由大會派員擔任
2.比賽制度:
a. 所有賽例參考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2009-2012年最新公布之六人制規則,服裝規
定依據本比賽之附則實施。突發性之特殊狀況,依本比賽交流聯誼之特性由現場裁判或審
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b. 依新規則球員可以登錄14名,自由球員一名、替補自由球員一名,唯自由球員擇
一出場。
c. 請比賽球隊於賽前30分鐘進行檢錄
d. 預賽採取循環制、決賽採取單敗淘汰制
e. 各場比賽採取三戰兩勝制,前兩局25分第三局15分,落地得分制,當比分達25分
但雙方分數差未達兩分以上時,則延長比賽,至多無上限
f.雨備: 採三戰兩勝15分制,落地得分制搶15分,決勝局得延長比賽至17分
3.比賽用球:MIKASA排球(室外MVR290、室內MVA300)
4.賽程:
a.若有必要依報名隊數改變,預賽及複賽皆為循環制
c.決賽四強賽結束後,由雙方勝隊進入決賽爭奪冠亞軍,由雙方敗隊進入準決賽爭奪
季殿軍。
5.運動員服裝:
a.除自由球員外,上衣樣式須全隊一致,且有明顯之號碼,若樣式無法統一,請以底
色相同之球衣出賽。球衣上毋須顯示隊名。為求安全,禁止別針固定號碼布。腰部以下之
短褲與鞋襪不須全隊統一。
b.所有球員不得穿戴任何手錶、手鐲類物品出場,戒指需纏起來。耳環、項鍊不強迫
取下,若因此而受傷,請自行負責,護身符不在此限。
c.球衣背號可為1~99號數字,當背號最高位數為0時,其背號視為該背號最高位無0之
背號。如:01與1為同背號,因此各隊中只可以登錄一名該背號之球員。
6.比賽中斷:
a.如因任何因素令比賽無法完成,如下雨:
(1)已賽完之局成績保留
(2)未賽完之局不論比分,依照25分制移至室內場比賽
(3)未開始之局依照15分制移至室內場比賽
b.如因紀律問題而令比賽無法繼續,裁判及大會可決定暫停或取消比賽
7.各隊規章:
a.每場賽事,每支比賽球隊包括球員及教練。
(1)參加比賽的球員,都必須於出場前於特定的紀錄紙上登記
(2)紀錄紙一經隊長、教練簽字後,不論是本人簽署或他人(ex.球隊經理)代簽,紀
錄紙上的球員資料就不允許更換變動
b.參賽者必須遵守大會所訂下之規定,並必須接受裁判員的判決。如有疑問時,可以
透過場上隊長,有禮貌的要求裁判做出說明,然後服從其判決
比賽中,所有參賽者要遵守以下原則:
(1)要尊重裁判、尊重對手、尊重觀眾。保持合適的言行,不做出失禮的行為
(2)不可故意妨礙裁判工作,以袒護自己球隊的犯規行為
(3)不可故意拖延比賽,或有意的延長比賽中斷時間
(4)教練和場上隊長,對全體球員的行動和言論負有責任
c.各參賽隊伍之教練及隊長必須負責球員之紀律
d.比賽球員可在各隊休息區休息,不可隨意走動影響其他運動員
e.大會有權飭令違規或態度惡劣之球員或學生離開比賽場地
f.球員參賽資格:(以下皆須符合)
(1)全國大專院校心理相關學系所之在籍學生
(2)全國大專院校心理相關學系所之畢業學生
(3)以下兩點不具球員參賽資格
i.曾經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
榜示或遞補錄取者
ii.曾經依大專院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者
上述「曾經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係指曾參加大專院校運動
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
8.場地規範:
a.非比賽之球隊及觀眾欲觀賽請至休息區,比賽中之球隊未上場球員、經理…等,
需移駕至球場端線兩旁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之空間加油等候
b.球場內僅供即將上場球隊熱身練球,其餘球隊請至他處練習
c.比賽進行中除裁判攜帶哨子進行比賽吹哨外,不得使用哨子類之物品做為加油工
具,影響比賽球員及比賽進行
七、賽前會議:
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兩點在國立嘉義大學民雄校區A406
請各球隊代表、裁判、工作人員準時參加,以便瞭解本比賽之特色及單行規定
八、獎勵辦法:
男女排冠亞季殿軍隊伍將獲得獎盃一座
男女排冠軍獲得印有2011友心排字樣膠球一顆
九、附則:
1.為確保比賽進行之流暢性與各隊之比賽權利,避免隊伍棄賽及影響其他隊伍比賽之權利
,主辦單位將於當天收取『比賽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整,若遇隊伍棄賽或影響其他隊伍
比賽之權利,例如使用違規球員,將沒收該隊伍保證金;另參與全部賽程無棄賽且遵守大
會規定之隊伍,保證金將在比賽結束後全額退還
2.合法之抗議由各單位領隊或教練簽章後,請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文件申
訴並由隊長或教練簽名,連同繳交新台幣三仟元整之『申訴保證金』向審判委員提出,由
裁判開會討論該判決,並由裁判長定奪該申訴
若申訴失敗將沒收全額保證金,若申訴成功將退還全額保證金。大會宣判後,如尚
有球隊有異議,可於判決宣布後三十分鐘內依相同手續再提出申訴
3.隊名為校名及系名之簡稱
(EX:嘉義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 => 嘉大輔諮)
4.證件:球員應攜帶國民身份證、駕照、健保卡、學生證、外籍人士須有居留證等含有照
片及姓名之證件正本、畢業證書正(影本)參加比賽,以備查驗核對用
5.教練及其他隊職員可由報名表中之球員兼任
6.參賽隊伍可先至各場地比賽,再派員至大會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領取相關資料
7.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酌予修正並隨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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