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STREET_BALL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本人因為關心這個事情 於是在這個案件的第一次開庭(刑事訴訟)到了現場旁聽與關心 首先 雙方的證人 皆為在場同場競技與觀看的球友 總共是五或六位(現在印象並不深刻) 但是卻為不同立場 一邊說是大動作的故意犯規行為 一邊卻說就是正常的防守動作但是就是有身體的接觸的犯規 (為此事 雙方證人還在結束開庭之後 互相責難 朋友之間互相的靠盃與嗆聲 至於為何我知道他們為朋友 因為他們開庭前都在一起討論 在結束後都叫的出彼此的名字或綽號 依此判斷) 當庭的審判長 對此案件表達 這個事情的重點 必須要放在 運動中的行為 到底是犯規 還是犯法 畢竟這不是攻擊行為 因為有很多的犯規 並非拿武器 拿拳頭 或者用腳踢人等等 這個動作是打籃球可能會有的行為 沒有一個籃球比賽是不想贏的 即使是打個鬥牛 都還是會想留在場上多打一點 所以 到底是犯規 還是犯法 這個是一個很嚴重的判決 (此句話完全引述審判長的用詞) 若是判了下去 我有可能名留青史 為台灣運動界與法律開個先例 但是台灣可能從此沒有精彩的運動 甚至國家體育發展會低落 我實在很難下這個判決 審判長甚至建議 提告一方若是在此刑事訴訟敗訴 將會影響民事賠償的可能性 也就是民事訴訟會依照刑事判決而決定 萬一判無罪 提告一方將有可能拿不到任何賠償 是否有可能在此刑事庭撤銷告訴 畢竟這個判決將對國家運動造成影響 在當下提告一方的家屬(應該為姐姐與姑姑) 依然堅持 並且希望給予被告懲罰 但是審判長此言一出 並且已經確定結束此庭(專業術語我忘了) 才希望當場撤銷轉告民事 但是審判長說剛剛給你們機會 但你們不要 現在必須等到下次開庭前你們再提撤銷告訴 於是刑事訴訟已撤銷告訴 現在這個判罰為民事訴訟 至於法官怎麼判決 她有她的判斷準則 至於合情合理合法合乎規則與否 我想我們不是法官 講多也沒用 也只是打嘴砲 本人在此對當下提告與被告雙方提出的說明就不予贅述 謝謝 ※ 引述《kobenash (謝謝儂)》之銘言: :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 邱姓大學生打籃球帶球切入上籃,孫姓大學生中途未蓋到火鍋,反而將邱撞倒在地,造 : 成邱腦震盪、失語症,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孫應賠償邱看護費、醫藥費以及五萬元的精神 : 慰撫金共七萬多元。 : 這是國內罕見的運動比賽受傷判賠案例。法官判決指出,打籃球難免接觸碰撞,如未犯 : 規,造成的傷害並無違法性,如是犯規造成對方受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是邱跳 : 起來要切入上籃時,孫從後方跳起要蓋邱的火鍋,孫明顯違反籃球規則。 : 孫姓大學生是東吳大學籃球隊員,他對打籃球鬧上法院感到不滿。孫指出,雙方的碰撞 : 不是他所能預見的,他作出蓋火鍋的防守動作,是一種自然反應,如果打球不慎碰到誰 : 就要被告,那打籃球的人每天都會活在恐懼中。 : 前年七月,數個大學生在台北市芳和國中打籃球,邱跳起來要切入上籃時,孫從後方想 : 攔阻未成,而在空中將邱壓下來,手肘撞到邱的頸部和頭部,邱雖當場表情痛苦,但回 : 答孫沒事,雙方繼續打球。 : 邱姓大學生回家後,頭部、頸部疼痛,第二天急診,診斷結果顯示邱的頭部外傷,有失 : 語症現象,家人報警時,孫承諾負擔醫藥費和精神損失賠償金,因未履行而被告。 : 孫向法院指出,籃球比賽發生碰撞在所難免,如果有人受傷就要對方賠償,將來沒有人 : 敢打籃球,甚至未來打籃球的人可能都要全副武裝或簽下切結書,以後和邱打球的人最 : 好保持三公尺以上距離,以免他受傷將來要賠償。 : 法官認為,因打籃球身體碰觸造成傷害,要不要賠償,要看對方是否盡到注意義務及遵 : 守比賽規則,因孫的動作違反籃球比賽的「圓柱體原則」及「垂直原則」,且孫是籃球 : 隊隊員,很清楚籃球規則,違規撞傷邱,當然應負賠償責任。 :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389747.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4.121
blacktb:至於為何一開始上法院 聽說就是要很多錢跟沒錢給的問題 01/28 11:54
blacktb:並非無意願賠償或者無誠意的情況 01/28 11:54
IgotYOU:我只是回應你在上一篇的推文: 法官判孫的確有犯規 並不只 01/28 12:46
IgotYOU:是純粹的蓋火鍋 究竟是蓋火鍋導致對方受傷? 還是犯規導致 01/28 12:47
IgotYOU:對方受傷? 這兩件事不應該放在一起看 01/28 12:48
IgotYOU:而且除非孫的跳躍力驚人(可以親吻籃框) 不然這個火鍋跟身 01/28 12:49
IgotYOU:體上的碰撞應該是同時發生的 又或者是孫是遠處飛過來巴鍋 01/28 12:50
IgotYOU:這情形就回上一篇jetlin所說 打球請注意大家身體安全 01/28 12:51
IgotYOU:不要為了求勝 就讓對方造成永生的遺憾 01/28 12:51
blacktb:法官說 犯規=侵權 侵權=犯法 所以犯規=犯法 能夠這樣使用? 01/28 13:13
blacktb:這是有問題的 應要下更清楚的注解 以免造成以訛傳訛的危害 01/28 13:14
blacktb:至於犯規跟攻擊行為真的是要分開 這才能對比賽本質有幫助 01/28 13:16
FLIGHT96:樓上說得就是我想說得犯規是比賽的一部分 如果法官 01/28 15:04
FLIGHT96:是針對有犯規事實而做出判決我認為不太合理 01/28 15:05
FLIGHT96:但如果法官是因為採信某方面證人的說法 認為這是帶有惡意 01/28 15:07
FLIGHT96:或是不必要的防守動作那就說得過去了 01/28 15:07
FREENIGHT98:如果是說惡意的犯規..那裁判吹判了之後!我就可以去告 01/28 15:15
FREENIGHT98:對方了嗎?是不是這樣說? 01/28 15:15
FREENIGHT98:如果是用法官來裁定籃球比賽..那我不知道要裁判幹嘛.. 01/28 15:16
IgotYOU:照樓上的說法 要打人就約他打比賽 天啊 01/28 15:32
dkjolihi:這案子 不就是3V3嗎@@? 01/28 15:38
lowsan:不是說犯規就是犯法...但是犯規也有不同的程度跟方式 01/28 17:23
lowsan:犯規到別人身體受到重大傷害,那就是犯規者要被討論的地方 01/28 17:24
vity:"危險動作"造成別人傷到一定"程度" 如骨折 賠醫藥費很正常吧 01/28 17:28
basketsunny:我們當天都沒在那打球,也沒甚麼好說的 01/28 17:55
basketsunny:提告那一方一開始真的大開口要很大一筆錢 01/28 17:56
basketsunny:孫是清寒家庭,自己打工靠獎學金讀書的 01/28 17:56
basketsunny:所已付不出來 01/28 17:57
basketsunny:至於兩方本來就都是打球的朋友 01/28 17:57
basketsunny:現在兩邊都搞到有點尷尬 01/28 17:57
blacktb:我都是轉述法官的用字 不是說在不在場的問題 01/28 20:11
blacktb:自己的想法與事實 或者法官與事實的認定 都會有所出入 01/28 20:11
blacktb:但法官要下這個判決的時候 用的法律跟規則 是否能讓 01/28 20:12
blacktb:所有的因為犯規而受傷的情形加以釐清 不是所有的犯規受傷 01/28 20:13
blacktb:都是過失傷害或侵權的事件 因為各說各話的情況 01/28 20:13
blacktb:法官引用的規則跟認定 將會造成運動很大的問題 01/28 20:14
blacktb:例如 我就是要去抄截 但是因為煞車不急不小心撞到人 01/28 20:15
blacktb:在比賽當中使人受傷例如脫臼或者扭傷 甚至膝蓋受傷等等 01/28 20:15
blacktb:我是致力於比賽的防守 無攻擊行為 但事實是造成對方受傷 01/28 20:15
blacktb:那我就必須判賠 那到底要怎麼去判斷呢... 01/28 20:16
blacktb:我的論點就是希望法官萬一真的要判斷 真的要下很清楚 01/28 20:16
blacktb:且完全能夠理解運動正常意志的部份 才能夠使運動完全安心 01/28 20:19
basketsunny:只能說不管判決如何,都會對籃球運動有很大影響。 01/28 21:31
yanjohn:我想在民事庭能夠私下喬好價錢和解,撤銷告訴,就算圓滿.. 01/28 23:17
yanjohn:對雙方對籃球運動都好,要讓法官判的話,很傷阿... 01/28 23:19
blacktb:對兩造當然最重要的是賠償問題 對運動來說就沒那麼簡單了 01/28 23:27
sneak: 孫是清寒家庭,自己打工 https://muxiv.com 12/06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