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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enshi (噓!!)》之銘言: : 社會工作師法於民國97年01月16日修正 : 第 17 條 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 : 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 : 管機關備查。 : 內政部5/6公告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規定,停止適用「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含逐條說明) : 」,自即日生效 2008/5/6 社會司 。http://www.moi.gov.tw/dsa/news_1.asp?id=933 : 以下為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訂定之「社會工作倫理 : 守則」http://sowf.moi.gov.tw/08/b/b207.htm 原本的社工師法在第18條有規定社工倫理守則是由內政部訂定 但修法之後,社工師法根據修法後的第17條, 社工倫理必須要由全國社工師公會訂定 所以內政部聲明說原有的社工倫理守則停止試用 等社工師公會版本通過之後就以社工師公會的這個版本為主 簡單來說 就是現在是新舊守則交接期 先聲名我猜他的用意是在交接期這段像社工師考試、高普考等等 他的出題就可以有一個明確的適用依據 不會有的人用新版,有的人用舊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05.241
coolIchiro:不好意思,我想社工師公會;跟工會似乎有所不同 05/12 16:37
coolIchiro:突然覺得我推文的口氣好怪喔@@" 05/12 17:41
※ 編輯: mounter 來自: 218.174.69.24 (05/12 22:32)
mounter:修改了 sorry 沒注意到~ 05/12 22:32
※ 編輯: mounter 來自: 218.174.69.24 (05/12 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