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easel (瘋狂的豬)
看板SW_Job
標題Re: [問題] 請大家幫我解惑吧!
時間Tue Nov 25 23:31:01 2008
其實生活重建、法律扶助、經濟扶助都可以做
要視個案目前的需要,畢竟性侵害事件只是案主整個生活的一部份而已
當然心理諮商也是重點之一,但需視案主本身的意願來安排
如果案主有進入司法流程,陪同出庭、法律諮詢都是重點項目
建議你相關的法律要多少瞭解,案主或案家應該會遇到很多相關的問題
其實...就是以家庭為中心,多媒和資源讓案主和案家的生活回歸平穩
另外還有一個迷思
因為遇到一些社工員會把性侵害案件的啟動跟處遇計畫與「報案」劃上等號
既使這個案主沒有報案,還是有很多事情可以做,
所以千萬不要把報案放在第一優先考量,因為司法代表的是社會正義
而且通常性侵害案件的證據取得不易,如果以不起訴終結,對於案主並不見得是件好事
對於案主本身來說到底重不重要?要看案主本身的想法和意願
翻翻性侵害防治法,性侵害防治中心要做的項目並沒有包含報案
頂多可以放到一個「其他」項目....
此外刑法對於妨礙性自主案件有很長的追訴期
即便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公務員知悉犯罪情事應為告發
但是也沒有規定多久要告發,只要在追訴期內就可以進入司法流程
既使性侵害案件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臺灣沒有公訴罪這個名詞)
但是得視案主本身的意願和決定來進行相關流程
ㄜ~上面這一段是有趕而發,因為某大機構的社工員非常在意「報案」這件事
後面所有的處遇內容都是要說服案主去報案,看了實在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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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善~就是註定要被人騎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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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ya96:18歲以下都還是責任通報喔!跟主管機關通報即可不用到報案 11/26 07:36
→ aweasel:性侵害案件都是責任通報,不過通報跟報案是兩件事 11/26 12:48
→ aweasel:通報的目的是讓社政單位知悉案件並提供服務 11/26 12:48
→ aweasel:跟報案的意義完全不一樣,很多專業人員也搞不懂吧 11/26 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