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內授中社字第0970701778號
訂定「社會工作師證書執照收費標準」。
附「社會工作師證書執照收費標準」
部 長 廖了以
社會工作師證書執照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
事務所開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三 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
;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所收證書費或執照費應予退還。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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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 is good all the time
He puts the a song of praise
in the heart of mine
Through the darkest night
His light will shine
God is good all the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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