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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內授中社字第0970701778號 訂定「社會工作師證書執照收費標準」。  附「社會工作師證書執照收費標準」 部  長 廖了以   社會工作師證書執照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 事務所開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三 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 ;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所收證書費或執照費應予退還。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God is good all the time He puts the a song of praise in the heart of mine Through the darkest night His light will shine God is good all the tim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8.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