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母部分:
被通緝的有很多狀況,依不同狀況會有所不同的後續
是不是要與案母釐清他的案情是如何?
因為其實很多一般人並不知道他遇到的「通緝」到底是什麼?
說不定根本沒有?是不是請案母提出一些文件讓社工看看?
之後看是如何就依法律規定處理吧!
該執行就執行、要到案說明就到案說明,因為這兩種情形不太一樣
這時候就是看社工員的法學知識到什麼程度
至於要不要告發?
刑事訴訟法 第241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看來是要的 不過沒有時間的限制
所以請就實務來做判斷要不要告發吧!
如果可以讓案母有信心和無後顧之憂的去面對司法流程也不失為一個方式
至於案母被恐嚇部分
同樣必須多提供案母法律知識,知道怎麼蒐證且符合法律要件
因為沒有騷擾這個罪名,而恐嚇罪有其定義和成立要件
所以建議再查查法規資料再與案母做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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