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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eDarkOne (dark)》之銘言: : 對不起 不知道依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 目前的法規是規定 有修滿20學分且實習的人就可以考試及擔任社工員 不是的,社工師法沒有規定能不能擔任社工員,只有規定沒考上社工師證照的人, 不得以「社工師」之名義執業,也無法進一步(規定業務工作滿五年以上)開業, 社工師並要受到法內的相關規範(如:執業需加入公會、一些禁止事項) : 102年之後 就必須得修滿15學科45學分外加400小時的實習 可以考試 : 105年以後 除了上述條件外 : 還得必須 "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程畢業" 才可以考試 : 不知道這樣的理解 有沒有錯誤 是不太對的,目前的法規有第五條第一項有五款可報考,如文末所附,學分班是第一項第 二款,此外依規定學分班資格者若有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五年以上,領有中央主管機 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105年前可申請部分科目免試,也就是只考社會工、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社會工作管理、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更多細節請參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102年開始使用新規定,也就是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修滿15學科45 學分外加400小時的實習,但目前的五款排除適用直到105年12月31前 所以這並不是妳所說的,是兩個分開的條件。(400小時,實務經驗妳有了就是要取 得證明,如何認定要在去考選部查或詢問。) 至於105年之後能不能以學分班的資格,去補足剩下的25學分就好, 這部分我不清楚,你可以向考選部詢問,如果不行,就是要唸一次正規課程畢業並修過 45學分了,至於差的是哪些學分,可在法條中對照出來。 : 45學分我不擔心 : 因為我自己目前正在持續進修中 : 20學分就想考試 個人覺得尚不足矣 : 我是害怕 如果我理解沒錯 : 那麼 我勢必得補足學歷 : 至於選擇陽明衛福所的原因是 : 我個人本身較偏好理論批判等類型的課程 所以我也喜歡中正和暨大 ^^ : 外加我在老人機構工作 對於長照議題平常即有涉獵 : 所以就想試看看 ==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科、系 、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 、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社會工作(概論)或社會工作(福利)理論、人類行為 (發展)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或社區工 作、社會(工作)研究方法或社會及行為研究法或社會調查與研究、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 福利通論、社會福利行政(與立法)或社會工作管理、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 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社會工作方法或臨床社會工作或醫療社會工作、高等社會工 作或高等社會個案工作或高等社會團體工作或高等社會社區工作或進階社會工作或進階社 會個案工作或進階社會團體工作或進階社會社區工作、社會工作督導、非營利組織(經營 )管理或社會服務機構(行政)管理或方案規劃與評估、社會政策分析或比較社會政策、 家庭政策或家庭(福利)服務或家庭社會工作、社會福利(服務)或兒童福利(服務)或 青少年福利(服務)或老人福利(服務)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或婦女福利(服務) 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其中須包括社會工作(福 利)實習或實地工作,有證明文件者。 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 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社會學、社會教 育、社會福利、醫學社會學等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具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五、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具有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 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當科 、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者 。所稱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係指開設之必修課程包括下列五領域各課 程,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五學科四十五學分以上,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 告者: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1.社會工作概論。2.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 理。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包括 1.社會個案工作。 2.社會團體工作。 3.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四學科:包括 1.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2.社會學。 3.心理學。 4.社會心理學。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四學科:包括 1.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2.社會福利行政。 3.方案設計與評估。 4.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五)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 1.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2.社會統計。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 、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 且其修習之課程符合前款規定之五領域課程,有證明文件者。 前二項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具有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得應本考試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06.234 ※ 編輯: lighthearted 來自: 59.120.106.234 (04/21 11:14) ※ 編輯: lighthearted 來自: 59.120.106.234 (04/21 11:20)
TheDarkOne:謝謝您的講解 ^^ 04/21 12:00
lighthearted:不客氣~ 04/21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