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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五年以上,領 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其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是什麼意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52.181
lighthearted:#1A8hOUSi 第1984篇 06/08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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