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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mterence (imbb)》之銘言: :在美國從事社會福利相關的社工甚至實習生及義工, :在到職前都要做Background check, :即到警局申請個人的犯罪紀錄, :主要的目的是在保障案主的權益以及為案主的人身安全做初步的保障與篩選, :有性侵或猥褻前科的人應該要避免與兒童青少年一起工作; :希望未來能有相關的法案來保障社會福利的服務品質以及案主的人身安全。 謝謝imterence提供美國的狀況作為參考.. 以台灣現況而言, *[1;37m我想是如果主管認為有必要,工作者需附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供參考*[m (不知道這樣行不行得通、會不會有什麼歧視..) 但是我覺得如果要立法,限制、範圍、標準都有一些討論的空間 不一定要完全參照美國的 現在社工師法第七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 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上述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已經是有考量到這問題了,但是對社工員或者志工, 這樣的立法會不會有不給自新機會或工作權、自由權限制的不平等, 是包含所有領域還是兒少及特定領域,我覺得是有考量空間的.. 況且常常從草案到通過,樣子都變了,對立法我是持保留態度的.. -- 喜歡花的人, ╱ 愛花的人, 會把花摘走。 ╱ 會幫花澆水。 ∴∵∴∵ φkcetair ■╯ *** * ∴∵∴∕□ ˇˇˇˇˇˇ ˇˇ ╯﹨ ˇ ˇˇˇ ˇ ˇ ˇˇ ˇ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07.12
bg25:我個人認為,社工畢竟是與人相關的行業,真的要預防再次事件 06/20 22:49
bg25:發生,不但是保護機構形象,更是要保護案主 06/20 22:50
lighthearted:我也同意要保護形象、保護案主,但不是說有前科這個 06/21 01:19
lighthearted:人之後就會再犯罪..這不是絕對的阿..也或許要看犯什 06/21 01:20
lighthearted:麼罪..評估個人狀況..做哪個領域的社工..要做哪方面 06/21 01:20
lighthearted:的服務.. 06/21 01:20
kilen520:太理想化了 如果真的要背景調查 誰會願意用有前科的人呢? 06/21 21:00
kilen520:更生會工作者的應該很能體會這種情況吧? 06/21 21:01
kilen520:思考的方向轉向為員工的督導機制更完善與全面會更好吧! 06/21 21:03
lighthearted:我也知道很理想化,但是怎麼督都督不到下班吧.. 06/22 01:47
lighthearted:或是換個方向限制不得對更生人有不合理的歧視就業 06/22 01:49
lighthearted:唉,其實都很難吧!希望有更有智慧的人想想辦法.. 06/22 01:49
kilen520:不是督下班後的問題 而是用督導機制去發現工作者的狀況 06/22 10:47
kilen520:再給予需要的支援與協助 這才是督導機制真正的目的 06/22 10:48
kilen520:而不是像現在 多數的督導機制都是擺好看的 實際功能不大 06/22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