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valon1 (人生的另一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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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社工師 社工不算勞工嗎..?
時間Mon Nov 16 21:16:21 2009
: 發文單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勞動 1 字第 0980130167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45 期 10140 頁
: 臺北市政府公報 98 年夏字第 1 期 39-40 頁
: 臺中市政府公報 98 年春字第 6 期 8 頁
: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3 條 ( 97.05.14 )
: 要旨:
: 依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之規定,社會團體自民國 98 年 5 月 1
: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 主 旨:公告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 公告事項:社會團體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 0
: 59605 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已無不適用之理由
: ,爰自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 ==
: 不過,
: : (一) 公立醫療院所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
: : (二)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
: 不適用勞基法,
: 1.公職社工師和公立醫院的社工不算勞工?
公職社工師是公務員
公立醫院的社工要看其勞動契約,其約定是否具公務員資格,若否則為一般勞工
: 2.民間社會福利機構的社工是符合勞基法所說的勞工?
是。符合聘僱關係,非除外條款者,均屬勞工
: 3.那政府約聘的社工算不算勞工?
政府任用契約社工,具有一定之雇用關係
惟是否具有委任關係,須視其勞動契約而定
: 4.那民間社會福利機構的社工能組地方工會嗎?(如果能有人想帶頭嗎?)
依據工會法第四條之規定
除 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外
可依據 第六條
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區域同一職業之
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同一產業內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聯合同一職業
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故,應該是可以的。
: 這些問題的答案,板上有人知道的嗎?
: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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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3.123
推 douwei:你把一件事情想簡單了... 11/16 22:26
→ yishiunzan:很好奇樓上的想法 11/16 23:25
推 ctr1016:在社工已經差不多都"適用"勞基法的今天 如何讓社工能夠真 11/16 23:30
→ ctr1016:正享有勞基法的待遇 我想 除了組織工會 我沒有其他想像 但 11/16 23:31
→ ctr1016:是要怎麼組 組怎麼樣的工會 還需要社工們一起來思考 11/16 23:32
→ ctr1016:補充一下...目前政府約聘雇的社工夥伴尚未適用勞基法 11/16 23:38
→ lighthearted:阿 我還以為工會像裝程式一樣 一直按下一步就好了 看 11/16 23:45
→ lighthearted:來我這方面的了解相當不足阿.. 11/16 23:46
→ ctr1016:大家可以一起來討論:) 11/17 00:01
推 mounter:為什麼政府單位約聘僱的社工沒適用勞基法? 11/17 07:09
推 hellosti:推 大家可以一起討論 11/17 08:59
→ avalon1:政府單位聘僱的人員,要看其工作契約,是否有委任關係 11/17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