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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你說的 質化與量化並不能以歸納法和演繹法作區別 質化與量化只是一種蒐集、描述和分析資料的方法 並非一種研究觀點(perspective) 必須視研究目的和問題意識 以及資料蒐集的便利性和完整性來取用 也常常是互相搭配於一份研究計畫裡 將質化和量化取向對應至歸納與演繹的觀點是有謬誤的 可惜這方面在社工教育的內容並沒有清楚分隔 至少在我受的教育裡 直到碩士程度也並沒有釐清這概念上的不同 博士以上我就不清楚 不過回到這個社研的問題 引用簡春安和周平儀的表格和論點也不是很適合 姑且不論其錯誤在哪 (希望kuopohung能進一步解釋) 用 http://Orz.tw/hf977 這個簡易的圖示回答可能會比較切題 歸納取向 (inductive) 起於一個社會現象的觀察 藉由資料的蒐集 推論或整理出一個系統化的論述 用以解釋和論述觀察的社會現象背後的脈絡或規則 所以在過程中相對來說會較為開放 接受各種變項的相互作用 並試圖探索所有可能的變項來解釋現象的本質 而非排除與控制變項 演繹取向 (deductive) 則起於一個社會現象或其本質與規則的假設 藉由資料的分析 驗證或推定該假設是否成立 由於主要焦點在於驗證其原始假設是否成立 所以傾向於排除其他干擾變項 簡易地說 歸納取向的研究目的傾向於從廣泛的現象找出規則 演繹取向的研究目的則驗證某理論能否成立並推論至更大的群體 由於量化的統計過程往往讓人以為是在做假設的檢驗 所以也很容易誤以為等同於演繹 但描述統計也可應用在歸納取向來探討某一變項是否形塑出某種規則 質性的資料如訪談、焦點團體 也同樣能應用至論述的驗證 換言之 在研究過程中 歸納和演繹這兩個取向是一個循環的過程 端看問題意識的發想以何者為開端 藉由歸納取向 從特殊群體得出的規則和立論 可以進一步從演繹取向 進行更大群體的檢驗 而從演繹得出的理論 則可以建立歸納過程中的分析面向 而無論量化或質性方法 本身就有可能是抱持著假設或論點 也可能都是以開放性的觀點探索可能的規則 所以量化和質化的研究方法(method)並不能與歸納和演繹的觀點(persective)並論 只能說演繹法較常使用量化的研究方法 歸納法較常使用質性的研究方法 以上是我從社會研究法學到的歸納和演繹的區別 至於知識論和研究哲學我就沒有很深的了解了 ※ 編輯: yishiunzan 來自: 71.17.94.75 (02/05 11:30)
avalon1:應該可以去教補習班了...... 02/05 18:38
kilen520:能寫成這樣就有八成分數了吧=.=+ 02/06 00:15
kuopohung:這篇只是為了幫簡大師和國考考題辯護而已 s ※ 編輯: yishiunzan 來自: 71.17.94.75 (02/06 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