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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新聞連結http://ppt.cc/pU7q 新聞大致上是說有的罹患貓哭症身障因為當年案母在離婚官司後有得到房子 所以新北社會局社工認為案主有工作能力,且有財產 因此取消案主的低收入戶資格。 我印象中社會救助法有說到工作能力的認定有一條是身心障礙導致不能工作 我想問的是案主應該能取得沒有工作能力證明吧?只要去申請的話 所以說工作能力應該可以解決,至於房地產的問題 因為有假扣押所以能不能賣?那如果遇到這種情況 申請低收入戶會有專簽的方式可以申請嗎?? ----------------------- 想提出來討論是因為自己對社會救助也不太熟悉 看看有沒有先進可以分享如果是各位會怎麼處理這個個案 畢竟學校一直在談到維護案主最佳利益 以這個前提及簡短的新聞敘述中,如果是手上個案可以怎麼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234.65
weiinet:新聞寫這樣,其實很難判斷,因為除了兩個出現的角色外, 05/16 13:09
weiinet:另外還有兩名子女,完全沒提到他們現在的狀況 05/16 13:09
nci01:也是 他只有寫到未成年在學 05/16 13:10
weiinet:所以很難評估案家的實際狀況,也很難進行處遇計畫擬定 05/16 13:12
weiinet:是之前未成年,沒說現在是否在學或是否成年,所以沒辦法 05/16 13:13
weiinet:評估,結論是,新聞看看就算了,可信度太低。 05/16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