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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因為苦主看樣子好像想息事寧人了, 所以這篇算是我「壯志(司法解決網路爭議)未酬」之後 最後一篇牢騷了 也順便把in2站長唯一的一篇說明,拆解分析一下 (有點長,沒興趣的建議直接跳出吧) ※ 引述《Earl (如夢似幻)》之銘言: : 您扯太遠。 : 在第一次被砍ID之前 : 若該AA帳號是在2/1~2/4註冊, : 則我認為被砍是活該, : 但問題第一次註冊之AA並非在期間註冊, : 前文有人推文作證, : 不再闡述。 依據in2的說法: 另外,在清除多重註冊帳號的同時, 會順便核對是否有相同時間以及 ip 來源登入成功的帳號, 一併查核是這些帳號否也是免洗 id , AA 帳號第一次在 2006/02/02 可能是因此系統判定而被刪除。 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AA第一次被砍除的原因是「系統」判定這是免洗ID ok,這裡有個疑問,免洗跟分身一不一樣?依一般鄉民的習慣,免洗一定 是分身,但分身不一定是免洗,所以我的猜測是,「系統」的程式設定應 是針對「分身」而不是「免洗」,所以AA就被刪了。 這個「系統」刪ID到底正不正確,合不合理,值得討論。不過,請先注意 一點,這一次的刪除,與aa1976現在拿不回AA一點關係都沒有。 為什麼呢?因為在第一次刪除後,aa1976已經把AA重新註冊回來了。 至於後來為什麼又失去了呢?依照in2的說法: 與 aa1976 或是 AA 在同一天,同一個上站 ip , 光是在 2006/02/01 至 2006/02/04 就註冊了 15 個帳號。 根據慣例,同一 ip 註冊大量帳號, 有不算低的機會是註冊免洗 id , 所以本站會定期將這類看起來很可疑的帳號全部清除。 所以關鍵的第二次刪除,主要原因是: A 這個帳號最近一次註冊是 2006/02/02 晚間, 並且在一個小時內,同一來源 ip ,又註冊了另外 4個帳號, 這是 AA 這個帳號(第二次)在 2006/02/03 消失的原因。 之所以說第二次刪除才是關鍵,是因為在第二次刪除後,aa才註冊, 所以也才出現「到底要留給舊AA還是新aa」的爭議 關於此點,也才是in2引用「註冊資料不實條款」之處 由於 aa1976 與 AA 兩帳號資料明顯不同,假設真如 aa1976 所言表示為同一人,則其中必至少一有個帳號資料為惡意填寫不實。 註冊資料不實在先,多重註冊帳號在後, 以惡意註冊不實之舊使用者比之善意無過失之新註冊者, 依據惡意不受保護原則,該帳號應歸新註冊之 aa 使用者所用。 所以in2並沒有「拿之後發現的『註冊資料不實』充當之前砍除理由」 事實上「註冊資料不實」是當作「砍除之後,要保護新aa還是舊AA」 的判斷標準「之一」。至於兩者間的舉重明輕,我想應該很明顯吧。 : 我相當同意您的看法。 : 但是殺人罪裡面也有十年以上到死刑的range : (印象中是如此,我非本科系,有錯請見諒) : 法官在判刑時會參考情理, : 當然法官判所有殺人的都死刑也沒錯, : (我懶得想例子了) : 只不過他這樣就違背了法律的初衷, 你的例子沒錯,但拿來類比係爭使用者條款有點怪。 原因在於國家科以人民刑罰,受到嚴格的比例原則拘束,也就是罪刑相當原則。 但一般網站的使用者條款屬於私人間合意,原則上不受比例原則拘束。 當然,如果有人主張,批踢踢掛在學網上,所以要算高權行政或公權力行使, 雖然我個人不贊同此說,不過說不定行政法院會贊同,所以又回到我一貫的主 張:快去告,讓司法為網路糾紛畫出明確界線。 : 說到這我也只能說站長沒錯, : 只不過他沒考慮到情理。 不錯,你終於說到了我從一開始到現在隱藏的重點了 一個問題的解決,本來就不是只有硬梆梆的法律或八拉八拉規,而且依大多數 經驗,尋求規範解決通常是距離「雙贏」最遠也最難達成的方式。如果能說理 說情取得共識,這是解決問題成本最低也最和氣的手段。 問題是,這次爭議中,是誰先主張非依「法律」、「站規」解決不可的呢? 多重帳號要怎麼管理,註冊資料不實要怎麼處分,甚至使用者條款有沒有修正 的必要,這些都是可以「說理」大家坐下來好好談談研究的。問題是,還沒有 經過這些理性冷靜的討論之前,苦主一開始就先用以下的話語「劃定戰場」 您們這個決議只會更讓我覺得這是一場陰謀 請不要逼我採取法律行動 您們已經構成違反刑法電腦犯罪章的行為 這樣不是把整個氣氛跟理性解決的機會都弄擰了嗎? 而且更讓我不解的是,苦主還選擇了對使用者最不利的戰場。 先不管到底法律上誰對誰錯好了,光是程序上要訴諸法律,我想對苦主而言就 夠頭痛了,更別說我之前提過在實體法上的爭議。 法律,絕對不是解決問題最好的方法。但如果真用了,就要有打仗的準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204.138
disfabulous:推最後一句話....218.165.113.162 02/09 00:28
keflon:中肯 不過已經沒得玩了 210.85.125.38 02/09 00:29
Earl:同意,我舉刑法的例子其實很不倫不類,該使用 192.192.90.202 02/09 00:38
Earl:者條款應以契約關係來解釋我想比較妥當。 192.192.90.202 02/09 00:39
※ 編輯: CSIL 來自: 202.178.204.138 (02/09 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