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mail (晴天就該是這樣)
看板SYSOP
標題Re: [公告] 0822 凌晨事件公告
時間Wed Aug 22 23:08:04 2007
※ 引述《in2 (大瓶子與小饅頭:D)》之銘言:
: 批踢踢實業坊系統部對於發生此一事件表示萬分的抱歉,
: 目前正在與法律相關部門研究對於惡意使用系統漏洞,
: 得到並且散布他人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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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對這部分有點不同意見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條文只有規定取得、刪除、變更,並無規定散佈
致生損害於他人,不一定只有散佈
我註冊於PTT的個人資料屬於我的隱私,為什麼可以被人利用漏洞進入後查看
這明明已經侵害我的隱私權,對我有無損害?
散佈是第318條之一,取得是一行為、散佈是一行為,數行為應該是數罪
何必總要掛勾在一起
: 以及更動他人密碼籍以查看他人信件之惡意使用者,
: 是否進行進一步的追究動作,
: 所以相關的登入/設定/刪改資料皆已儲存並備份.
: 再次對於大家的不便表示最深的歉意.
: 批踢踢實業坊系統部
此外,是否可請站方主動對昨晚有被利用漏洞
遭侵入查看個人資料或其他涉及使用者個人的部分
提供被查看者,查看人的紀錄,是否救濟由被查看者本人自行決定
若主動有困難,是否最少做到公告被動申請
如申請上站紀錄般,申請自己是否遭人進行資料侵害的紀錄
推 isaacc:如果PTT是使用學校設備,屬於公務設備
→ isaacc:根據刑法電腦專章,隨便使用非自己權限
→ isaacc:為非告訴乃論罪;請哪位檢座網友主動偵辦吧
第三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
須告訴乃論。
PTT雖使用學校設備,但有在用公務之上嗎?
不至於因為所屬機關單位就因此落入第361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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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眼淚,慎重地裝進玻璃瓶裡.....
存起來,正好養活一尾名為愛情的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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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99.154
※ 編輯: ismail 來自: 219.91.99.154 (08/22 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