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sonBourne (JasonBourne)》之銘言:
: ※ 引述《pttgangan (pttgangan)》之銘言:
: : 我想請問你
: : 你的這種權利是誰給予你的?
: 很簡單, 你在自願狀態下同意的使用者條款給予站方的
當條款與法律有所牴觸時,法院最後裁定的依據為何?
1,我家隔壁的香君,今年十五歲,認識很多網友,其中一個叫小李.
後來大肚子懷孕.檢方起訴男方時,男方拿出一張紙,簽有香君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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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同意進來我家,我不保障妳的性安全. 妳同意我使用各類器具或器官插入妳
的私處. 妳一旦簽名同意,並踏入我家遊玩,就代表妳同意這些條款.
簽署人 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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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香君小妹妹懷孕了,小李氣沖沖的拿著香君簽的同意書,找香君的家長理論,
「切結書上面寫的很清楚,香君又不是不識字,還是硬要進來我家。」
小李的切結書徵得了香君的破處首肯,但是依法卻無效力.
買賣房屋契約,yahoo使用條款,或是pchome使用條款,租賃契約,勞工契約,
若與法律牴處. 最終裁定還是會依現行法律為較高準則.
勞工契約上面寫, 甲方同意一天工作20小時,睡眠4小時.
事後甲方不堪負荷,對雇主提告.
顧主聲稱 : 「這契約他已經同意,還簽名了,出於他本人自願」
問題是一天工作20小時與勞基法有所抵觸,當契約與法令有抵觸之時,
最終裁定是依據法令還是依據契約呢?
如果有個KTV,明文規定,入內唱歌者,不保證其安全,
若是服務生發起飆來,毆打客人成傷,恕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簽字後並入內唱歌表示同意該KTV條款.
今天有人簽字後入內唱歌, 被服務生打的半死. 但那張契約與現行法令是相抵觸的.
如果有人流血過多死了,那個服務生不必負責是嗎?
「明明告訴你說會被打,你還簽名同意進來,我可是有契約在先」
最後法官裁定服務生過失致人於死, 所以那張契約條款形同廢紙.
與現行法令有所抵觸者,仍以法令作為有效依據.
「你簽字同意進來本樂園,萬一纜車掉落造成你的損傷,本園不負任何責任」
「你簽字同意進來本公司做事,一天工時20小時,你簽字代表你同意」
是啊! 沒人逼啊! 即便是自願,當與法律有所牴處,該怎辦? 說說看?
古代武士們打擂台,簽下生死狀,即使被打死也無怨尤.
現今時代不允許這樣. 現今社會並非你與對方都簽下生死狀,把他活活打死就無罪.
即使是錯手打死,檢察官還是會傳你去問話.差別在於你是故意打死或是過失意外打死.
但終究是不能以生死狀(契約或條款)來做為依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C0000001&LCC=2&LCNO=315
http://0rz.tw/612MT ←這樣章節太長,我節錄至下列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I0050021&LCC=2&LCNO=18
【第十八條】
(二)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 ↗ ↗ ↗ ↗ ↗ ↗
法條人人會背,真要細讀的話,還會發現其他但書.
【第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
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
【第二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如能證明無故意或過失,那還另當別論.
但是所謂,註冊前都給了條款,你們也按了y鍵同意.
是沒錯,原則上是同意. 但是事後如有侵害當事人權益者...
(例如此次人人都查到了很多人的隱私資料)
(又或者曾經有人信件外流,女站長看情敵的信件....)
坳契約.條款未必有用. 上面就有很清楚了. 當契約要求蒐集你隱私,雖然書面同意
(電磁紀錄所登載的文字,圖畫符號視同紙上文書)
即便是當事人同意,但也不能侵害當事人權益 或與法令有所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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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就是深知這點,所以不論奇摩,pchome,sina各種免費會員的申請,
他的
隱私權政策很明顯的闡述,
「除了讀取你的cookie,觀察你瀏覽什麼網站,研究你的興趣,作為商業用途(寄廣告給你)」
除此之外,你的一切姓名電話地址我們一概不碰
以上為白話簡述,實際參考yahoo隱私權政策(有關cookie)
這些業者相當強調這點. 商業用途讀取你電腦cookie暫存檔,最多知道你的興趣,
好比想知道你平常看什麼電視頻道,那道理一樣.
你愛看服裝頻道(網站),他會寄服裝廣告給你.
你愛看寵物頻道(網站),你會莫名收到寵物廣告
但他強調絕對不蒐集也不碰你個人資料
這些個人資料依法受到保護. 當契約有所牴觸時....你想呢...?
法條人人會背 但有時不能單看一個面. 契約未必是萬靈丹.不是說對方同意,就一切沒事
http://0rz.tw/6631q 蒐集歸蒐集,對於「受保護的個人資料」實在不宜蒐集
http://0rz.tw/491cS ←加密電磁紀錄視同封緘文書
http://0rz.tw/572Ux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6472&CtNode=5293&mp=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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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78.194
推 Jasy:可是後面有學術網路規範撐腰呢~ 59.115.17.193 08/23 22:48
→ Jasy:難到遵守這條命令 錯了嗎?錯了嗎? 59.115.17.193 08/23 22:50
→ Jasy:除非去推翻這條命令 否則現在看來好用的很 59.115.17.193 08/23 22:51
推 bestpika:XX錯了嗎? XX錯了嗎? 難道XX錯了嗎? 203.70.118.20 08/23 23:22
※ 編輯: Hel1oKitty 來自: 61.57.78.194 (08/24 00:19)
推 aCryCry:學術網路規範,似乎沒有經立法院審核通過? 61.57.78.119 11/07 07:45
→ aCryCry:說到底並不是一條"法"。 61.57.78.119 11/07 07:45